各县(市)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的决策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相关事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州生态环境局对《德宏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德宏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德环发〔2022〕76号)同时废止。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咨询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确实提高我州环境影响评价决策服务水平和确保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是指在环境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技术审查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州生态环境局遴选、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德宏州州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州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及州级抽查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宏州州级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州级专家库,由州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可参照州级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各县(市)专家分库和制定管理措施,分库专家达到要求的可以入选州级专家库。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的选取、管理和考核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环评文件质量复核专家的选取、管理和考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专家入库遴选
第六条 入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专业水平,熟悉国内外情况和动态,能够判别和把握重大战略、管理、技术等问题;
(四)参与制定或深入了解宏观经济、区域及流域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决策或政策;
(五)熟悉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和技术要求;
(六)从事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 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环境健康、 环境管理与规划、环境经济与政策、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 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应对气候变化、全球环境与国际履约 等相关领域环保工作,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 态,有较深造诣;
(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八)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参加州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九)本人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当前记分周期内无信用记分,且所在单位未被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或“黑名单”的;
(十)5年内无因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原因在各级专家库有出库记录的;
(十一)5年内无因廉政纪律受到处分的。
第七条 入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规范和要求;
(三)在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等相关领域工作,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有较深造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参加州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六)本人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当前记分周期内无信用记分,且所在单位未被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限期整改名单”或“黑名单”的;
(七)5年内无因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等原因在各级专家库有出库记录的;
(八)5年内无因廉政纪律受到处分的。
第八条 入选州级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的技术审查专家,条件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条件。
第九条 入库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须经得所在单位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入库申请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3),同时提交本人亲笔签字的承诺书(附件4)。
申请进入州级专家库的专家,须向州生态环境局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资料。专家库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初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根据评审需要,对达不到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条件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可列入专家库人选。对技术评审工作特殊需要的专家,可以由专家库管理部门讨论通过后,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可直接提名为专家库专家。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审查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所评估的环评文件等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的表决权;
(三)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对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四)因工作原因或自身健康状况不能参与审查会议的,有权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明并拒绝;
(五)完成技术评估后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在参与技术审查工作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专家库抽取的在职专家,在承担技术审查工作前,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审查专家业务要求;
(三)审查专家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在参加审查会议前完成审查,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附件5、6),解答审查审批过程中个人所承担审核内容的相关技术问题,并对个人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负责。审查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签字确认的书面意见反馈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或环评文件审查召集单位,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按要求填报上传个人审查结果,所填报审查结果须与反馈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或环评文件审查召集单位的审查结一致;
(四)审查专家在参与现场踏勘和审查会议期间应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和环评文件审查召集单位的工作纪律约束,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自行承担责任;参与审查时应自觉签订德宏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承诺书(附件7);
(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影响客观、公众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七)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技术评审工作,出现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八)在参与技术审查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九)州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下属各事业单位选入州级专家库的专家,应服从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管理,对管理部门抽取参加技术评审会的在职专家,无特殊情况需按照要求参加;
(十)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培训、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 审查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全州生态环境系统所有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参加审查会议结束后需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报备;
(二)禁止索取和收受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三)禁止参加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四)禁止在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规划或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六)禁止利用评审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推荐、指定环评单位,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等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七)其他廉政、纪律规定。
第十四条 专家应遵循以下回避原则。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与规划编制单位、环评单位、建设单位等存在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参与过所审查环评文件编制的,或接受过规划编制单位、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聘请,参与所审查环评文件的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二)本人与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环评编制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所在单位牵头或参与编制所审查环评文件的,或受聘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项目单位的;
(四)与规划编制单位、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的;
(五)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四章 专家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会,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范围包括国家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和本级专家库,抽取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不少于5人、审查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不少于3人。参加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人选,原则上应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地域、区域、流域等因素,按照所需专家数的3倍进行随机抽取,抽取专家须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参与项目技术审查的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
如有特殊需要或涉及特别重大、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库外特邀专家方式,特邀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审查工作结束后,有必要的临时选聘专家,应按照入库程序及时纳入专家库。同类项目打捆召开技术审查会,可使用同一批专家;涉密项目技术审查专家可不从专家库抽取。
州生态环境局召集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从专家库中按照规划的类型、专家熟悉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地域、区域、流域等,进行随机抽取。
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应从专家库中按照专家熟悉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地域、区域、流域等,进行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审查专家的通知、联系等具体工作由组织审查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负责。项目负责人在与专家联系过程中,需明确告知专家回避原则,取得专家回避承诺。
第十七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对技术审查专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专家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违规行为即时处理制度。州生态环境局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对审查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依据。
第十九条 每次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组织审查的技术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商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人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日常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两个方面,考核结果通过量化打分确定(附件8);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60分,工作态度40分,均分优、良、差三个档次。日常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60分-89分的为“良”,60分以下的为“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召集(组织)部门,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评价内容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审查会议结束后,环评编制单位应对专家廉政、回避情况进行评价(附件9)。
第二十一条 按照自然年统计,全年参加技术审查3次(含)以上且年度平均考核分数达到95分及以上的,评为年度优秀专家。
第二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州生态环境局予以提醒,暂停专家资格三至六个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审查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
(二)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审查专家,无故不参加审查会议或现场踏勘一年超过两次的;
(三)不提前做好参会准备,评审意见空话套话、无针对性的,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技术审查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家入库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专家在接受日常考核中,存在1次考核分数为“差”的;
(二)聘期内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发生信用记分的;
(三)聘期内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中被列为“信用管理平台限期整改或黑名单专家”的;
(四)因廉政纪律、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等原因在各级环评技术评估专家库有出库记录的;
(五)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审查工作的;
(六)与评审项目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因专家审查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九)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审查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查会议或现场踏勘累计三次以上的;
(十)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予以出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专家个人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和每年一次集中更新。专家年龄达到70岁,原则上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个人信息更新、出入库、选取结果、考核和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进行全程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急需专家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德宏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德环发〔2022〕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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