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人武部,州直有关单位:
现将《德宏州贯彻〈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军分区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贯彻《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德宏州民兵优待优惠和权益保障体系,激励民兵队伍担当作为,推动民兵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民兵权益保障及优待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责任与权利相统一、贡献与待遇相匹配、奖励和惩处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衔接的原则,把民兵权益保障作为加强民兵队伍建设、巩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抓手。在上级政策框架下,对民兵优待优惠标准进行细化量化,让权益保障有具体尺度;对各级各部门职责进行清晰界定,让工作推进有明确主体;对落实举措进行系统梳理,让政策落地有可行路径。同时,兼顾本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精神激励与物质保障相结合,法定保障与倡导优待相补充,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军事机关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民兵权益保障工作格局,切实让民兵感受到尊崇、体会到温暖,营造“民兵光荣、争当民兵”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保障对象
权益保障和优待优惠对象包括:(一)云南省在编基干民兵;(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核认定,遂行应战应急任务的普通民兵;(三)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三、保障内容
(一)基本权益保障
1.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继续享受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资金和原有福利待遇,其工作单位不得因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解除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或予以调岗降薪。
2.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按照规定为民兵发放参训、参勤、伙食、交通等补助,为民兵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现伤亡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3.贯彻《民兵基层建设规定(试行)》精神,为担任民兵排长以上(含)的民兵干部发放履职补助。
4.民兵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按规定为其配发制式作训服。
5.每年对参加军事训练和新入队的基干民兵,以及遂行任务10天以上的民兵,组织1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荣誉激励
6.每年结合集合点验,组织辖区内基干民兵出、入队仪式。
7.对在军事训练、遂行任务中表现突出的民兵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
8.广泛宣传民兵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挖掘宣讲民兵先进典型事迹。
9.结合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州内贡献突出、生活困难的民兵。
(三)优待优惠
基干民兵在德宏州辖区内,凭《云南省民兵证》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10.交通出行: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凭军事机关开具的证明,在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等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乘机等服务。
11.医疗救治:参加军事训练和遂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者突发疾病的,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12.文旅服务:在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经提前预约可享受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
13.政务与法律服务:在州、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享受优先办理业务。法律服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参照军人免于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优先受理、审查、指派,为符合条件的民兵提供法律援助。
14.优先批准入伍:获得县(团)级(含)以上军地单位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的在编民兵个人及其子女,符合兵役征集条件的,综合素质考评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15.就业创业:基干民兵可享受就业创业优先扶持,在现行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规定下,为基干民兵提供就业创业平台,优先提供指导与服务。
16.日常消费:大力拓展优待优惠覆盖面,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公共交通、通信运营、石油石化、物流快递、金融信贷、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零售等企业或场所,面向符合条件的民兵提供门票减免、票价优惠、消费折扣等优待优惠服务。
(四)编兵单位保障
编兵单位凭军事机关出具的优待证明,在州内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17.因开展民兵工作和所属员工参加民兵活动,对编兵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编兵单位可向军事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由军事机关商同级地方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审核认定后,据实予以补偿。
18.支持生产经营可用于民兵遂行任务的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者相关产品,且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器材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企业或者单位,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工作成绩突出的编兵单位,由县级以上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认定予以通报表扬或者授牌颁证,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享受信贷优先和优惠服务。
四、职责划分
民兵权益保障工作在州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领导下,实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刚性落实机制,确保各项保障举措落到实处,具体分工如下:
(一)州直相关部门
1.州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民兵先进典型宣传、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各类媒体宣传民兵权益保障政策和民兵先进事迹。
2.州公安局负责协调户籍办理等优先服务。
3.州司法局负责落实民兵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
4.州民政局负责民兵家庭困难救助工作。
5.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民兵就业创业扶持、工资待遇保障,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保障民兵权益。
6.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落实交通出行优待优惠措施。
7.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落实文旅服务优待优惠措施。
8.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民兵就医优先工作。
9.州财政局负责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经费预算拨付工作。
10.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民兵抚恤优待工作,协同做好双拥共建工作。
11.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各类市场主体落实民兵优待优惠承诺,依法查处违约行为。
(二)县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
1.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景区、公交、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落实优待优惠措施落实,督促相关单位设置优待优惠标识,并配合军事机关做好优待优惠清单的更新完善。
2.军事机关负责民兵身份认定、证件发放、优待优惠标识制作、训练执勤保障落实、履职补助发放、组织人员体检、组织出入队仪式,会同政府部门开展民兵表彰奖励、走访慰问、宣传报道等工作,收集民兵权益保障诉求并协调解决。
(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1.编兵单位负责依法保障民兵参训参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权益,不得无故阻挠民兵履行国防义务。
2.全州纳入优待优惠清单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清单明确的优待优惠项目和标准执行落实,并在明显位置设置优待优惠标识。
五、有关要求
军地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民兵权益保障政策高效落地。各级要注重宣传引导,依托主流媒体、客户端、宣传栏等载体广泛解读政策,畅通权益保障诉求渠道,及时回应民兵关切。各县市军事机关要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细化优待优惠标准和权益保障目录清单,每年动态更新发布,并于5月底前完成各类场所优待标识设置。同时,要严格《云南省民兵证》管理使用,由军事机关统一制作、审验、发放、更换、回收及销毁,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冒用或伪造,违者取消优待资格并依法追责。
附件:1.民兵优待优惠标识模板
2.德宏州民兵优待优惠目录清单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