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解读
主讲嘉宾:赵静
主持人:杨笑丹
时间:2025年10月31日15:30
主持人:关注民生、解读政策,各位观众、广大网友们大家好,您正在收看的是德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访谈”栏目。2025年9月19日,德宏州人民政府印发公布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并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对德宏州“彰文兴旅”建支柱、促进文旅高质量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呢?我们邀请了德宏州文化馆馆长赵静来进行解答。
赵静:主持人好、各位观众、广大网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请您介绍一下编制《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对促进德宏文化保护的积极意义?
赵静:2022年12月20日州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三支柱一标杆”主攻方向,将文旅产业作为德宏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来打造,德宏文旅产业发展步入新时期。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一步增强《条例》的适用性、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促进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是推动“彰文兴旅”、建设文化强州的重要政策保障。
主持人:《实施办法》作为德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一部重要规范性文件,主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赵静:《实施办法》共28条,主要内容有5个方面:
一是强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支持保障。明确州县两级财政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立档、传承实践、活化利用等方面,确保《条例》第二十九条落地。
二是明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据《条例》第六条,明确文旅、财政、教体、民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形成协同保护合力。
三是加强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认定与退出机制。《实施办法》第十一至十三条、第十九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评审认定程序,明确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如丧失国籍、弄虚作假等),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突出意识形态安全。《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州县级非遗传承人须为中国公民,第十五条明确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得私自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调查、采访,防范文化安全风险。
五是推动活化利用与融合发展。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支持开发特色文旅项目,支持合理利用,禁止歪曲贬损。
主持人:请您重点介绍一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条件和程序是哪些?
赵静: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方面。在德宏州范围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程序是:项目所在地申报,经县(市)文旅部门组织专家遴选、论证后,由县(市)政府报至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对拟入选项目进行公示(不少于20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方面。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州或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申报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或项目保护单位推荐,由县(市)文旅部门遴选、论证后推荐至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文化和旅游局公布。
主持人:让我们携手共进,认真落实好《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持续推动德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感谢您关注德宏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访谈”栏目,下期节目再会。
文章来源:州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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