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规〔202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现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传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立档、传承实践、研究出版、编制保护规划、人才培养、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购买必要传承实践用具、传承人传承经费、活化利用等方面,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展示和传承体验设施设备,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展陈水平。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建设,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和旅游产业基地、景区(含乡村旅游景点)、度假区、酒店、农耕文化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城市建设等有机融合,形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室、点)、非遗工坊为载体,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施。
第六条 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履行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和审批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支持传统技艺类、传统美术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组织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行动计划。
(四)教育体育部门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工作;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教育、推广与传播工作;支持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教材编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培养。负责支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纳入全民健身活动。
(五)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支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活动。
(六)财政部门负责统筹预算安排,合理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使用。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参加职称评审,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非遗工坊建设工作。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应的土地政策支持,支持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
(九)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孕育的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督执法工作。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支持在城乡建设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及时对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村庄、街区和建筑物,开展历史文化镇村街(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申报列级保护工作;指导编制历史文化镇村街(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支持传统农业类生产技艺、生产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和特色街区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非遗工坊建设工作。
(十二)商务部门负责支持中华老字号、商贸习俗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支持拓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推广和销售渠道。
(十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支持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中医医术(民族医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工作;负责支持传统医药类、美食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发展和传播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药师资格;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的相关市场监管工作。
(十五)林草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号召、广泛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传承、研究、展示等工作。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重要民族节庆活动和民间习俗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作为政府间文化合作共享的重要内容,加强行业部门在专业技能艺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民间个人和组织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展示和相互融合,促进文化交流、交融。
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周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依法开展政府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览、举办文化节,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企业依法开展跨国文化交流,维护国家主权、文化及边境安全。
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推出对外展示和传播德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内容的纪录片、宣传片、短视频等优秀作品,讲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德宏故事”。
第九条 州、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存续状态、生存环境、传承情况和存在问题开展调查记录,及时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变化,妥善保存有关实物、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利用及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民族宗教、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各自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研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并向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或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推荐申报:
(一)申请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意愿,组织专家对拟推荐的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遴选、论证和评审,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项目,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州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州直部门可向州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二)州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提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条件的项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公示20日后,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可以参照州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已被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逐级推荐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开展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动态调整项目保护单位。项目保护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区域性整体保护水平。结合德宏地域和民族特色制定保护规划。加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和建设力度,推进州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鼓励县(市)积极争创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特色街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集市。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工作。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德宏州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需由境外组织或个人与其合作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向省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调查申请,提供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州、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对境外组织或个人按规定经批准后,在州内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确保调查活动符合国家文化安全规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得私自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调查、采访。
第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健全州、县(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制度,完善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传承人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培训,开展全州传承人群培训,加强传承梯队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工作由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实施,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但可根据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申报认定工作。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工作由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州或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条 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按下列程序推荐申报认定:
(一)符合条件的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所在单位或项目保护单位向当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映申请人技艺技能的音视频、文字材料。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专家对拟推荐的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遴选、论证和评审,提出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向州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
州直项目保护单位可向州文化和旅游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
(二)州文化和旅游部门结合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公示20日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布。
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可以参照州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和交流等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及相关单位和部门核实后,报州文化和旅游部门批准,取消其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连续拒不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宣传展示、传承培训等活动3次以上,或连续考核评估不合格2年以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取消资格可以参照州级代表性传承人取消资格程序。
第二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其传习补助仍旧发放。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建立和完善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对列入本级或者拟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梳理、突出门类特点、融入旅游空间、丰富旅游产品、设立体验基地、保护文化生态、培育特色线路、开展双向培训,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充分尊重其内涵和形式,禁止以歪曲、贬损等不当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等。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场所建设、设施配套、宣传推介、产品营销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相关扶持资金。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培训,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综合能力素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