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只要符合当地关于低保家庭、财产等状况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纳入低保范围。国家没有对于实际因病致贫的群体,只要其有社会养老保险,就一律不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规定。
具体请咨询您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答复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德宏州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德宏州人民政府 滇ICP备17006903号-1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 电话:0692-2121196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000002 邮编:678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