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基金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德宏州民政局
2018年10月31日发布
德宏州基金会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全州性基金会的设立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四)《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六)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1号)。
(七)《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八)《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昆银发〔2016〕132号)。
三、实施机关
德宏州民政局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条件
1. 名称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规定;
2.根据规定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表及发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证明材料等。
(二)基金会设立登记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六、申请材料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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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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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表格内容填写,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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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说明申请成立的理由(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慈善宗旨、目标)、慈善活动领域、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及其来源、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等,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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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介绍 |
复印件/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 基本情况介绍:除发起人基本简介、工作情况或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外还须说明发起人与申请的基金会业务领域相关的情况。 |
2.基金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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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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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登记管理机关自行获取 |
已在预先核准名称提交无需重复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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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批复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是正式编号文件,须明确同意基金会设立,并作为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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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召开理事会(理事人数为5到25人,单数)通过章程草案,并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议题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等。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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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新成立基金会在未取得批复和证书前不得刻制公章,只须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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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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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新成立基金会在未取得批复和证书前不得刻制公章,在基金会意见栏只须填写经办人及日期;在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须盖章和签署经办人、日期;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须贴法定代表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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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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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新成立基金会在未取得批复和证书前不得刻制公章,在基金会意见栏只须填写经办人及日期;在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栏须盖章和签署经办人、日期;本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附证照复印件贴于表背面,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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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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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新成立基金会在未取得批复和证书前不得刻制公章,只须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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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章程草案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制作,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另附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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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动产证(房产证、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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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基本证照凭证清单请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还需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说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基金会成立后办公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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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验资证明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不得出现股东字样。到建行各网点办理验资的可不做验资报告,只需提供验资证明函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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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出资者应为发起人,写明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并由捐赠方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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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由拟任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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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由拟任主要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60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预约
提供电话预约: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0692)2116087
(二)申请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现场提交。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交通方式:自驾和乘出租车到芒市大街135号德宏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电话:(0692)2116087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州民政局实施。实地核查将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决定
完成集体审查后,由州民政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准予登记的文件,并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到州民政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
2.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后将按规定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十、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提供网上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1)网上咨询
申请人可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进行业务咨询
(2)窗口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电话:(0692)2116087
(3)电话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0692)2116087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2、.咨询回复
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德宏州民政局网址zwfw,yn,gov.cn/dhz/project、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fhghttp://ynzwfw.yn.gov.cn/。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民间组织科相关人员回复。
(二)进程查询
咨询电话: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0692)2116087
(三)监督投诉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0692)2116087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2566。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许可流程图
基金会设立登记流程图
附件2 表单及文书
附件2-1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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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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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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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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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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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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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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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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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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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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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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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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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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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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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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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审 核 |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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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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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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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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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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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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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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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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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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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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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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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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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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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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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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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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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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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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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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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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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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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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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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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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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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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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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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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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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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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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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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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第 次(届)理事会会议 |
表决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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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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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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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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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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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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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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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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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 基金会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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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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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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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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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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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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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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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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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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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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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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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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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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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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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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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 |
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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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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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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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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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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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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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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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国家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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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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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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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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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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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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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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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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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5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慈善组织)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慈善组织)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慈善组织)制定章程提供范例。基金会(慈善组织)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单位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在云南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
慈善活动为宗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双重管理表述)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具体为:
(一) ;
(二) ;
(三) ;
············。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 。
(以上为可选项)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的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 ;
············。
(可选项: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2、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3、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4、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直接登记表述)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双重管理表述)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直接登记表述)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双重管理表述)
(三)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直接登记表述)
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双重管理表述)
(四)理事会成员中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五)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七)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
(二) ;
(三) ;
············。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 名组成【3名以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直接登记表述)
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双重管理表述)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直接登记表述)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双重管理表述)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双重管理表述)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二) ;
(三) ;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 ;
(三) ;
············。
(可选项: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本省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本省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本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直接登记表述)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双重管理表述)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本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基金会的帐户,由本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会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捐赠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
(二) ;
(三) ;
············。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
(二) ;
(三) ;
············。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双重管理表述)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双重管理表述)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双重管理表述)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直接登记表述)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双重管理表述)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单位(落款、印章)
附件2-6 德宏州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德宏州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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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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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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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类型 |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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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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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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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负责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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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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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起 人 或 举 办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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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或名称 |
证照号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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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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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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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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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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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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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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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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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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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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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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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起人或举办者栏下的“姓名或名称”、“证照号码”的填写:如以自然人为发起人的填写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填“法定代表人”;如以法人为发起人的则填写法人名称和法人登记证号及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发起人为企业,且不少于10家。
|
注册资金(人民币) |
万元,由以下单位或个人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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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捐资人姓名或捐资单位名称 |
捐资金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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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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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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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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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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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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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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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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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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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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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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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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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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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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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为云民管名称预核〔 〕 号通知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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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保留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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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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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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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7 出资承诺书
出资承诺书
(示范)
愿意捐赠 元人民币,作为拟成立的 的注册(开办)资金,并承诺上述捐赠资金为本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出资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8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样本)
××××民政厅(局):
我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商全体发起人,我们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违纪党员。
五、为党组织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特此承诺。
××××(社会组织名称)
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9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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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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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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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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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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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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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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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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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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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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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党员基本 情况 |
工作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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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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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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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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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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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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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返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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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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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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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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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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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