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
德宏州民政局
2018年10月31日发布
德宏州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全州性社会组织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属性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全州性社会组织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全文
(四)《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全文
(五)《民政部对河北省民政厅<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民函〔2005〕178号)全文
(六)《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全文
法律法规具体内容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云南民政网(http://www.ynmz.gov.cn)查阅下载
三、实施机关
德宏州民政局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认定的条件
1. 申请时具备相应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
2.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3. 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4.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认定的条件
1. 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2. 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3. 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4.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无政策、技术、数量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表1 基金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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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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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适用于基金会)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社会组织类型须注明公募或非公募;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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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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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认定的文件,明确同意基金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须是正式编号文件。 |
|
4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理事会会议纪要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会议议题、表决方式及会议形成的决议等。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确认。 |
|
5 |
《基金会章程 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公章。 |
|
6 |
章程 |
原件及 电子版本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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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登记证书 R正本 R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表单可通过云南民政网址http://www.ynmz.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下载。
表2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慈善组织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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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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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适用于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书须写明申请慈善组织认定的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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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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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业务主管单位 同意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认定的文件,明确同意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须是正式编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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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理事会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须载明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参会人数、审议事项,参会人数比例、持赞成意见人数比例须符合章程规定;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须加盖公章,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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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署审查意见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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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章程 |
原件及 电子版本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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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务审计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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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登记证书 R正本 R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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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表单可通过云南民政网址http://www.ynmz.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下载。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的决定期限的,经省民政厅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预约
提供电话预约: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0692)2116087
(二)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现场提交。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交通方式:自驾和乘出租车到芒市大街135号德宏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电话:(0692)2116087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三)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属于不予认定情形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州民政局实施。实地核查将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到州民政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
2.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后将按规定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十、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提供网上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1)网上咨询
申请人可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进行业务咨询
(2)窗口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电话:(0692)2116087
(3)电话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0692)2116087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2、.咨询回复
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德宏州民政局网址zwfw,yn,gov.cn/dhz/project、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fhghttp://ynzwfw.yn.gov.cn/。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民间组织科相关人员回复。
(二)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民政局政务窗口咨询电话:0692-2116087
(三)监督投诉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0692)2116087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2566。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

需要补 符合不予
正材料 受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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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符合要求
材料补正后
符合要求 不合格
![]()
合格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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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全省性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流程图
附件2表单及文书
表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适用于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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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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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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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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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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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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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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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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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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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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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 活动 领域 |
□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描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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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
核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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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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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情况 |
审计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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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净资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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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慈善 活动支出 |
万元 上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 % |
上年度 管理费用 |
万元 上年度管理费用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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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履行的内部民主决策程序 |
经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____届第____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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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组织保证《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经办人:
印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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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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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批准机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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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适用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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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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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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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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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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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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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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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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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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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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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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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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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 活动 领域 |
□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描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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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
核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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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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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治理结构 |
会员(代表)大会:□有,□无;章程规定 年召开 次, 申请前三年按照章程规定是否需要召开:□是,□否; 召开情况: 年 月召开,参会 人;(可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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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会:章程规定每年召开 次,申请前三年召开情况: 年 月召开,参会 人; 年 月召开,参会 人; 年 月召开,参会 人; (可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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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会:□有,□无; 章程规定每年召开 次,申请前三年召开情况:(选择无,请忽略此项) 年 月召开,参会 人; 年 月召开,参会 人; 年 月召开,参会 人; 年 月召开,参会 人; 年 月召开,参会 人; 年 月召开,参会 人。 (可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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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或监事会:□有,□无;申请前三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履职:□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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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情况 |
审计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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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净资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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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慈善 活动支出 |
万元 上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 % |
上年度 管理费用 |
万元 上年度管理费用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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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慈善组织 履行的内部民主决策 程序 |
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届第____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会团体适用)。 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届第____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社会服务机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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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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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年龄 |
当选时间 |
当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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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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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慈善宗旨:
(可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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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慈善活动的说明:
(可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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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织保证《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经办人:
印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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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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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批准机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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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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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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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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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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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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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规定的承诺 |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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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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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以任何形式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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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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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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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下列情形的承诺 |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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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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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前两年内曾受行政处罚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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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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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时被列入民政部门异常名录的;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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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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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织保证以上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组织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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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5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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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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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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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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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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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第 次(届)理事会会议 |
表决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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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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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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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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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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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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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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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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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 基金会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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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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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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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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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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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编号:05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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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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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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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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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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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
表决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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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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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人数 |
|
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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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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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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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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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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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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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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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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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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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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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编号:05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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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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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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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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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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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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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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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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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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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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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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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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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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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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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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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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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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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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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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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表4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试用)(慈善组织)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慈善组织)制定章程提供范例。基金会(慈善组织)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单位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慈善活动,且主要活动范围在云南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
慈善活动为宗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双重管理表述)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具体为:
(一) ;
(二) ;
(三) ;
············。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 。
(以上为可选项)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服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的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 ;
············。
(可选项: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2、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3、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4、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直接登记表述)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双重管理表述)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直接登记表述)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双重管理表述)
(三)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直接登记表述)
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双重管理表述)
(四)理事会成员中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五)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七)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
(二) ;
(三) ;
············。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 名组成【3名以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直接登记表述)
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双重管理表述)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直接登记表述)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双重管理表述)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双重管理表述)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二) ;
(三) ;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 ;
(三) ;
············。
(可选项: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本省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本省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本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直接登记表述)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双重管理表述)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本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基金会的帐户,由本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会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捐赠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
(二) ;
(三) ;
············。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
(二) ;
(三) ;
············。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表述)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双重管理表述)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双重管理表述)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直接登记表述)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双重管理表述)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直接登记表述)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双重管理表述)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单位(落款、印章)
附件2-5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试用)(慈善组织)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制定章程提供范例。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单位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英文名称是 ,缩写是 。)
【社会团体名称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相一致,依次由三方面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
第二条 本会由本省 自愿组成的 (学术性、联合会、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属于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
慈善活动为宗旨。
【宗旨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并与社会团体名称的内在涵义相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全称】(可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确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双重管理表述)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云南省。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九条 本会的任务:
(一) ;
(二) ;
(三) ;
············。
【任务是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对社会团体任务的概括,内容应当简练,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过60字。】
第十一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
。
(以上为可选项)
第十二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十三条 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由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 ;
············。
【社会团体应当具体、明确地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会员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二者居一,不能并列写入。】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自行确定其它的权利,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 )············;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可自行确定其它的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 年(具体时限由社会团体决定)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数量超过3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5%—30%之间,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少于50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秘书长聘任的,负责人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 )············;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如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不作表述。】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年【最长为4年,应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如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
( )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如社会团体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第三款“负责人”应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第六款应表述为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第七款应表述为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超过3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二十九、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如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中的负责人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的,应在本条中载明,在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中的第四项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权,如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向理事会提议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向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双重管理表述)
【没有内设日常办事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没有内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名)。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足3人的可不设监事会,但要载明监事的任期、要求、权利和义务等。】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
(二) ;
(三) ;
············。
(如: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双重管理表述)
第四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第五十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其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第五十一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第五十二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四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双重管理表述)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直接登记表述)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双重管理表述)
第五十五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双重管理表述)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双重管理表述)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八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直接登记表述)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双重管理表述)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附件2-6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试用)(慈善组织)
说 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制定章程提供范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
三、【 】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单位全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全称) 。
【名称应当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开展
慈善活动为宗旨。【宗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单位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单位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全称】(可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确定)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直接登记表述)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 ;业务主管单位是 【全称】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双重管理表述)
第九条 本单位的住所: 。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所有举办者的全称) 。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 万元人民币;
举办者: ,出资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
【业务范围的表述:属于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批准文件、证件的表述登记;不需要许可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学科分类和代码》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明确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的表述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进行登记。字数不超过60字。】
具体为:
(一) ;
(二) ;
(三) ;
············。
【对业务范围展开表述,内容需具体、明确,且不能超越概括出来的内容。】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云南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本单位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
。
(以上为可选项)
第十六条 本单位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5-25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
第十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以下选项供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充、自行确定:
①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②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③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④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⑤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⑥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
第二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主要举办者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等】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变更开办资金;
(四)本单位的分立、合并;
············。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行政负责人是理事的,不用此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单位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行政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为 人。(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监事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有关单位主要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监事中应当至少有1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的不用此条。】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行政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单位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本单位理事、监事、行政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单位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单位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单位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单位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捐赠人与本单位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单位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直接登记表述)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双重管理表述)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单位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单位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单位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直接登记的表述)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双重管理的表述)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表述)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双重管理的表述)
第六十条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一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和接受的社会捐赠。】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开展终结审计;
(五)处理剩余财产;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六十三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本单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单位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直接登记的表述)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双重管理的表述)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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