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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民政局

德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业务手册6

浏览量:102202   作者:  日期:2019/1/31

德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业务手册

 

 

BSZN-024602-2018

 

 

 

 

德宏州民政局

2018年10月31日发布

 

   录

 

言?III

一、受理范围 1

二、适用对象 1

三、办理依据 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 1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2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 2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 3

(六)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52号) 4

(七)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5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5

(九)《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昆银发〔2016〕132号) 5

(十)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文件的通知(云组发〔2014〕11号) 5

(十一)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 5

四、实施机构 6

五、许可人员 6

六、批准条件 6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6

(一) 不予登记的情形?6

七、申请材料 6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6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7

3.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7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8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9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9

八、办理时限: 10

九、许可收费 10

十、许可证件 10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10

(一)共同许可: 10

(二)前置许可: 10

十三、许可办理 13

(一)申请 13

1.通则: 13

2.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13

(二)受理 13

(三)审查 13

(四)决定 14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4

(六)许可服务 14

1.预约 14

2.许可咨询 14

3.进程查询 15

十四、事中事后监管 16

附件一 许可流程图?18

图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内部)?18

附件二表单及文书 20

附件2-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20

附件2-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21

附件2-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22

附件2-5出资承诺书(示范)?28

附件2-6德宏州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作为云南xxx(民非)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28

 

 

 

 

 

 

 

 

 

 

 

 

 

 

 

 

 

   言

德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董水芳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德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二、适用对象

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

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集业主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的意见。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第十五条第二款: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六)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52号)第二条:使用自然人、举办人姓名作字号的,举办者应提交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本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法定继承人同意使用该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七)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5号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注销清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列入部门预算。

(九)《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昆银发〔2016〕132号)

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因成立登记验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民政部门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应明确社会组织名称、临时负责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捐资人、捐资金额,并加盖登记管理部门印章。

(十)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文件的通知(云组发〔2014〕11号)

(十一)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

四、实施机构

德宏州民政局

五、许可人员

受理人: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人员

审查人: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负责人

决定人:德宏州民政局负责人

六、批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履行内部如理事会决议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不予登记的情形

未提交全部合法有效材料

七、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申请书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关注变更前后的延续性,并与民办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对应。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另行申请设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5

章程草案及电子版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教育类的须提交州教育局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章核准骑缝章的章程复印件备案。

6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7

会议纪要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3

章程草案及电子版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教育类的须提交州教育局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章核准骑缝章的章程复印件备案。

4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5

会议纪要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3.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不动产证(房产证)、租房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基本证照凭证清单请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还需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说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社会团体成立后办公使用。

3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4

会议纪要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它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签署意见并盖章,背面粘贴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原件

1份

登记管理机关自行获取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4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5

会议纪要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复印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3

验资报告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不得以个人存款账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简易程序:在内任意一家建设银行网点开立验资账户并出具注明用途为验资款的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函,可不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

减资公告(减少开办资金的须提交)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按民政部门制定的减资公告(样本)制定,在州级报纸上刊登,公告期不少于30日。

5

会议纪要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材料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栏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1)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2)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批文的形式必须是正式编号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栏须由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4

章程草案及电子版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教育类的须提交州教育局或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核准骑缝章的章程复印件备案。

5

会议纪要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份

申请人自备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60日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许可:

实施机关:州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州政府授权的组织

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办结时限:无

许可结果:批准文件

(二)前置许可: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变更审批

许可机关:州教育行政部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类别、地点、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

许可时限:民办学校法定许可时限3个月,民办高校法定许可时限6个月

民办医院法定许可时限:无

许可结果:《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批准文件

十二、中介服务要求: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经财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时限:无

收费及其标准:市场定价或双方约定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实施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注销清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列入部门预算。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经财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时限:无

收费及其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费用由本级审批部门承担。

十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

1.通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的有关要求:除法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民政部门登记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2.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现场提交。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交通方式:自驾和乘出租车到芒市大街135号德宏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电话:(0692)2116087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由州民政局实施。经办人初审后,提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查。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决定

完成审查后,由州民政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发给准予变更登记的文件,并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到州民政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

2.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后将按规定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六)许可服务

1.预约

提供电话预约

政务服务窗口预约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预约电话:0692-2116087

2.许可咨询

提供网上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1)网上咨询

申请人可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进行业务咨询

2)窗口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

电话:0692—2116087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3)电话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电话:0692-2116087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云南民政网址http://www.ynmz.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3.进程查询

网上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电话查询:政务窗口咨询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电话:0692-2116087

十四、事中事后监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十五、投诉举报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投诉举报的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0692)2116087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2566。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附件一 许可流程图

 

 

 

 

 

 

 

 

 

 

 

 

 

 

 

 

 

 

 

 

 

 

 

 

 

 

 

 

 

 

 

图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内部)

 

 

 

 

 

 

 

 

 

 

 

 

 

 

 

 

 

 

 

 

 

 

 

 

 

 

 

 

 

 

 

 

 

 

 

 

 

 

 

 

 

 

 

 

图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外部)

 

 

 

 

 

 

 

附件二表单及文书

附件2-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非名称

 

统一代码  

 

原登记证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理由

 

   部

履行程序

  月   日经第        次(届)                      会表决通过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受理意见

   核

   准

  承办人:

负责人: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附件2-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非名称

 

   名

 

出生日期

 

   别

 

   族

 

 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政治面貌

 

民非职务

 

兼职

专职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社会职务

 

本人主要简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月  日

(印章)

 

经办人:           

 月  日

(印章)

 

经办人:           

 月  日

 

附件2-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非名称

 

统一代码

 

原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表决形式

 

   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核

   准

承办人:       负责人:

  月   日

 

 

  月   日

 

附件2-4 附件2-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附件2-5出资承诺书(示范)

 

 

 

                           愿意捐赠         元人民币,作为拟成立的          

                        的注册(开办)资金,并承诺上述捐赠资金为本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出资方签名(盖章):

 

                                                      月   日
附件2-6云南省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作为云南xxx(民非)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XX〔   〕X号

 

 

云南省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作为云南xxx(民非)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

 

云南xxx(民非):

你们报送的《关于申请云南省xxx(业务主管单位)作为云南xxx(民非)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云南省xxx(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云南xxx(民非)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我xxx(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对你单位行使如下监督管理职责: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报初审,对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指导清算工作。

我厅(局)(业务主管单位)对云南xxx(民非)的名称、非营利性、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来源及属性、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进行了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请你们持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章程草案等材料,到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

云南xxx(民非)自觉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xxx 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xxx年x月x日

 

 

 

 

 

 

 

 

 

 

 

 

 

 

 

 

 抄送:省xx厅......。

云南省xxx办公室                   xxx年x月x日印发

 

 

 

 

 

 

 

 

 

 

 

无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有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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