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业务手册
BSZN-024601-2018
德宏州民政局
2018年10月31日发布
目 录
一、受理范围 1
二、适用对象 1
三、办理依据 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 2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3
(五)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4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 4
(七)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52号) 6
(八)《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 6
(九)《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昆银发〔2016〕132号) 6
(十)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文件的通知(云组发〔2014〕11号) 7
(十一)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 7
四、实施机构 7
五、许可人员 7
六、批准条件 7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7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7
七、申请材料 8
3.民办学校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0
4.民办医院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12
八、办理时限 12
九、许可收费 13
十、许可证件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3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13
(一)共同许可 13
(二)前置许可 14
十二、中介服务要求 15
十三、许可办理 16
(一)申请 16
1.通则 16
2.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17
(二)受理 17
(三)审查 17
(四)决定 17
1.预约 18
2.许可咨询 18
3.进程查询 19
十四、事中事后监管 19
十五、投诉举报 19
附件2-10德宏州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成立云南xxx(民非)的批复 37
前 言
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董水芳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德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二、适用对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
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
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集业主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的意见。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机构负责人。
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五)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第五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章程草案;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业务主管单位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七)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52号)第二条:使用自然人、举办人姓名作字号的,举办者应提交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本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法定继承人同意使用该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八)《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规定: 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会组织登记后、社会组织申领证书前,应当由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须由该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
(九)《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昆银发〔2016〕132号)
社会组织发起人(举办者)因成立登记验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民政部门出具《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应明确社会组织名称、临时负责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捐资人、捐资金额,并加盖登记管理部门印章。
(十)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文件的通知(云组发〔2014〕11号)
(十一)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
四、实施机构
德宏州民政局
五、许可人员
受理人: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人员
审查人: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负责人
决定人:德宏州民政局负责人
六、批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6)有必要的场所;
(7)同时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二)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七、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说明申请成立的理由(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等。对云南省本业务领域的现状、存在问题作简要介绍。申请材料经初审后,在正式报批前,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共同签字或盖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2 |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3 |
举办单位、举办人及团队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
复印件/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身份证明: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3)社会组织提交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4)个人提交二代证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基本情况介绍:说明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在该专业领域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实力影响及涉及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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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登记机关 自行获取 |
已在预先核准名称提交无需重复提交。 |
|
2 |
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基本情况介绍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登记机关 自行获取 |
已在预先核准名称提交无需重复提交。 |
|
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德宏州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成立德宏XXX(民非)的批复》(样本)制定。业务主管单位制: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注:(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场所设备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签章栏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现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负责人)。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院长、所长、主任、校长等)填写并在背面粘贴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专业人员担任(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现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负责人)。 |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理事、监事填写并在背面粘贴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
9 |
章程及电子版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参照民政部印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并结合实际制作。请按照章程示范文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先提供一份,待正式受理后,须提供电子版。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由5-25人组成,且为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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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动产证(房产证)、租房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基本证照凭证清单请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还需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说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署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社会团体成立后办公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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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验资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持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方便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工作的任一商业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并存入验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等字句,不得以个人账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简易程序:在州内任一家建设银行网点开立验资账户并出具注明用途为验资款的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函,可不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30万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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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出资者应为发起人,写明拟捐赠金额、捐赠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并由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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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
|
14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
3.民办学校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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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签章栏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州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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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3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德宏州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成立德宏XXX(民非)的批复》(样本)制定。业务主管单位制:(1份)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注:(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场所设备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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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章程(备案)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提交由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加盖章程核准专用骑缝章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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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现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民办学校担任负责人)。 |
|
6 |
验资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会计师事务所制:持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方便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工作的任一商业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并存入验资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等字句,不得以个人账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简易程序:在省内任一家建设银行网点开立验资账户并出具注明用途为验资款的社会组织验资证明函,可不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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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出资者应为发起人,写明拟捐赠金额、捐赠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并由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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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电话、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务,理事会人数不能少于5人(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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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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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
4.民办医院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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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签章栏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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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需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通讯方式和地址须填能联系到本人的有效地址和电话。(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现职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在民办医院担任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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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栏须由经办人签字,但不得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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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章程及电子版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参照民政部印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请按照章程示范文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先提供一份,待正式受理后,须提供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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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资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出资者应为发起人,写明拟捐赠金额、捐赠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并由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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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务,理事会人数不能少于5人(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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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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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由拟任负责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字,不得代签。 |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60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民办学校法定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许可:
实施机构:州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州政府授权的组织。
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的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条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批准文件。
办结时限:无
许可结果:批准文件
(二)前置许可: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审批
许可机关:州教育行政部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办学许可证;3、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学校章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州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许可时限:民办学校法定许可时限3个月,民办高校法定许可时限6个月
民办医院法定许可时限:20日
许可结果:《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批准文件
十二、中介服务要求: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四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经财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时限:无
收费及其标准:市场定价或双方约定
十三、许可办理
1.通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的有关要求:除法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民政部门登记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2.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现场提交。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交通方式:自驾和乘出租车到芒市大街135号德宏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电话:(0692)2116087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州民政局实施。实地核查将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经办人初审和实地核查后,提交局领导研究后决定。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决定
完成审查后,由州民政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准予登记的文件,并制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到州民政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
2.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后将按规定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1.预约
提供电话预约
政务服务窗口预约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预约电话:0692-2116087
2.许可咨询
提供网上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1)网上咨询
申请人可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进行业务咨询
(2)窗口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
电话:0692—2116087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3)电话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电话:0692-2116087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云南民政云南省政务服务。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3.进程查询
网上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电话查询:政务窗口咨询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电话:0692-2116087
十四、事中事后监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十五、投诉举报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投诉举报的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0692)2116087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2566。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附件一 许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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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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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外部)
附件二表单及文书
附件2-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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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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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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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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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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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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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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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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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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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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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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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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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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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审 核 |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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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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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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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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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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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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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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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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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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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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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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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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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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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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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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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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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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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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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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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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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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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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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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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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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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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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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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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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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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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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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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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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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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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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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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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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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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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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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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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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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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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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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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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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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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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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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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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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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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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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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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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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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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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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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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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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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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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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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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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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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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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国家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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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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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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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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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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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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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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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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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5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附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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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附件2-7 出资承诺书(示范)
愿意捐赠 元人民币,作为拟成立的
的注册(开办)资金,并承诺上述捐赠资金为本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出资方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8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样本)
云南省民政厅:
我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商全体发起人,我们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及时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发展党员,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违纪党员。
五、为党组织在本组织(社会组织名称)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特此承诺。
××××(社会组织名称)
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9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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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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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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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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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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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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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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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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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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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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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人员 党员 基本 情况 |
工作人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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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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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份、专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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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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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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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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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返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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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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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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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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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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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0云南省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成立云南xxx(民非)的批复
云XX〔 〕X号
云南省xxx(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成立云南xxx(民非)的批复
xxx、xxx......及xxx等发起人:
你们报送的《关于发起成立云南xxx(民非)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云南xxx(民非)。云南省xxx(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云南xxx(民非)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我xxx(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对你单位行使如下监督管理职责: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年报初审,对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指导清算工作。
二、我厅(局)(业务主管单位)对云南xxx(民非)的名称、非营利性、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来源及属性、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进行了审查,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请你们持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章程草案等材料,到省民政厅办理申请成立登记的有关手续。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云南xxx(民非)成立后,自觉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xxx 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xxx年x月x日
抄送:省xx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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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xxx办公室 xxx年x月x日印发
无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有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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