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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业务手册7

浏览量:47210   作者:  日期:2019/1/31

 

   德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BSZN-024603-2018 BSZN-024602-20181

  

  

 

德宏州民政局

2018年10月31日发布


目    录

一、受理范围 1

二、适用对象 1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1

三、办理依据 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 2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2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 2

(五)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3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3

四、实施机构 4

五、许可人员 4

六、批准条件 4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4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5

未提交合法有效材料 5

七、申请材料 5

八、办理时限 5

九、许可收费 5

十、许可证件 6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6

(一)共同许可 6

(二)前置许可 6

十二、中介服务要求 7

十三、许可办理 8

(一)申请 8

1.通则 8

2.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9

(二)受理 9

(三)审查 9

(四)决定 9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0

1.预约 10

2.许可咨询 10

3.进程查询 11

十四、事中事后监管 11

附件一 许可流程图 13

图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内部)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部) 14

附件二表单及文书 15

附件2-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15

 


前   言

德宏州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董水芳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

 

 

 

 

 

 

 

 

 

 

 

 


德宏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二、适用对象

全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五)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5号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注销清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列入部门预算。

四、实施机构

德宏州民政局

五、许可人员

受理人: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人员

审查人: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负责人

决定人:德宏州民政局负责人

六、批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6)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7)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未提交合法有效材料

七、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批复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正式批复文件,必须载明“债权债务已结清,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3

注销公告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按照民政部门注销登记公告(样本)制定,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公告期不少于45日。公告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注销时间。

4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原件

1

登记管理机关自行获取

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注销清算审计。

5

会议纪要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2016年1月1日前登记的,未换取新证的,还须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书正、副原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日;

承诺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批准文件。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许可

实施机关:州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州政府授权的组织

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结时限:无

许可结果:批准文件

(二)前置许可

事项名称:民办学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民办学校法定许可时限3个月,民办高校法定许可时限6个月

民办医院法定许可时限:无

许可结果:批准文件

十二、中介服务要求: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规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注销清算,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列入部门预算。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经财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

办理时限:无

收费及其标准:市场定价或双方约定

十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

1.通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的有关要求:除法法规规定必须由省、州(市)民政部门登记外,社会服务机构由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2.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现场提交。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交通方式:自驾和乘出租车到芒市大街135号德宏州民政局下车即到。

电话:(0692)2116087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由州民政局实施。经办人初审后,提交局领导审查。

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决定

完成审查后,由州民政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不予注销登记的,发给不予注销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到州民政局政务服务窗口领取。

2.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后将按规定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1.预约

提供电话预约

政务服务窗口预约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预约电话:0692-2116087

2.许可咨询

提供网上咨询、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1)网上咨询

申请人可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进行业务咨询

(2)窗口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

电话:0692—2116087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3)电话咨询

德宏州民政局服务窗口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电话:0692-2116087

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同时告知云南民政网址http://www.ynmz.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3.进程查询

网上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电话查询:政务窗口咨询电话:0692-2116087

业务科室电话:0692-2116087

十四、事中事后监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投诉举报的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0692)2116087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2566。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派驻德宏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民政局(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附件一 许可流程图

 

 

 

 

 

 

 

 

 

 

 

 

 

 

 

 

 

 

 

 

 

 

 

 

 

 

 

 

 

 

 

 

图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内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流程图(部)

 

 

 

 

 

 

 

 

 

 

 

 

附件二表单及文书

附件2-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称

 

统一代码

 

原登记证号

 

业务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注销时间

 

注销原因

 

 

民非履行

内部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受理意见

审    核

批    准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无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有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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