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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放马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7821   作者:  日期:2016/12/22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放马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芒政办发〔2016〕39号)

芒市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芒市放马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

 

 

芒市放马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推进放马桥水库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解决好征地、拆迁及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15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14年5月26日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芒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芒市放马桥水库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房屋搬迁、临时占用土地等补偿工作。

二、征收主体

(一)征收主管部门:芒市放马桥水库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二)征收实施部门:芒市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安置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芒市放马桥水库属全市重点水利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及管网建设用地涉及单位和群众要树立大局意识,动员干部群众支持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征迁和施工环境,服从和服务于水利建设,不得因建设用地征收和安置补偿问题影响工程建设。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以合法合规调查认定数据为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补偿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调整数量。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涉及土地、房屋面积的丈量,地面附着物数量的测算及评估,必须遵循科学的计算方法依法实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四)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水库建设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地类

年产值标准

(元/亩)

倍数

平均补偿标准

(元/亩)

区域范围

水田

平田

2203

26

57278

芒市镇

梯田

25

55075

望天田

23

50669

旱地

平旱地

23

50669

梯地

21

46263

坡旱地

20

44060

轮歇地

18

39654

 

 

 

 

 

 

 

 

 

 

 

 

 

 

 

说明:1.进场道路在原有道路上扩建的,扩建部分按本方案土地征收的标准进行征收补偿,使用后不再复垦;临时进场道路占用的土地按临时用地租用标准租用,租用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并进行复垦。2.临时用地租用标准:水田2000//亩,旱地1000//亩,林地500//亩。地面附着物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计算补偿。3.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期内临时用的施工进场道路、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项目部(施工队)驻地等,临时用地租期与工程建设时间同步,由中标单位与农户协商租赁,租赁协议报水库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4.临时用地必须交纳复垦保证金,保证金标准:水田15000/亩、旱地8000/亩、林地5000/亩,由租用单位在与农户鉴订租赁协议后15天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交纳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专户存储,交纳复垦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土地。用地结束后,租用单位必须进行复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还农户后,退还复垦保证金。5.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

(二)地面附作物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元/亩)

说 明

水稻

2000

玉米

  

2000

  

1500

甜脆玉米

3000

小麦

1000

名称

     

补偿标准(元/亩)

说 明

名称

甘蔗

水田

一耕

3200

二耕

2400

三耕

2000

旱地

一耕

2400

二耕

2200

三耕

1800

水果甘蔗

9000

薯类

马铃薯

3000

  

1000

  

1000

薯蓣

1年期1000/

2年期2000/

3年期及以上3000/

西(甜)瓜

大棚西瓜

3000

西甜瓜、西瓜

露瓜

2000

菠萝

3000

花生

1500

豆类

3000

叶菜类

1500

瓜菜类

3000

块根、块茎

1000

萝卜、胡萝卜

茄果类

3000

茄子、西红柿、辣椒

葱蒜类

2500

大葱、蒜头

菜用豆类

4000

四季豆、豇豆

3000

香菜

2000

空心菜

1500

老缅芫荽

5000

名称

     

补偿标准(元/亩)

说 明

薄荷、香柳

2000

生姜

2000

小米辣

3000

棕包树

100/

茶叶菜

100/

帕满菜

50/

香椿

50/

姬松茸

一年110平方米二年77/平方米三年及以上44/平方米

香料烟

3000

红土晒烟

3000

烤烟

3500

灵芝

16000

砂仁

4000

老茶树

80/

黄连桥

4/

木瓜树

50/

粘枣树

25/

牧草

臂形草

1800

王草

3000

黑麦草

1500

人工草地

1200


序号

名称

株行距(距)

单位

初种

未结果树(元)

结果树(元)

高产结果树(元)

其他

1

以上

2

以上

3

以上

本地

品种

优质

新品种

本地

品种

优质

新品种

1

柠檬

3×3.5

3

10

20

30

40

50

2

香(芭)蕉

3×2.5

3

吸芽:1

10

20

3

桃(李)

3×3.5

8

20

30

40

60

80

150

4

番木瓜

3×1.5

2

10

15

15

20

5

缅桃

3×2.5

5

15

20

25

30

80

200

6

芒果

4×5

5

10

15

25

30

80

200

7

羊奶果

4×5

3

5

10

15

10

30

35

50

8

葡萄

3

5

10

10

30

35

50

9

龙眼

3.5×4

5

15

25

35

100

200

10

荔枝

3.5×4

5

15

25

35

100

200

11

菠萝蜜

4×5

5

25

35

50

90

200

12

柚子

3×3.5

5

15

25

35

40

60

60

80

13

甜杨桃

3.5×4

5

15

25

30

80

200

14

柑桔

2×1.5

5

10

20

30

50

15

毛叶栆

3.5×4

5

15

25

80

150

16

石榴

2.5×3

5

10

15

25

35

50

17

枇杷

3.5×4

10

15

25

35

80

150

18

火龙果

1×3

10

25

35

50

100

200

(三)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续上表

序号

名称

株行距(距)

单位

初种

未结果树(元)

结果树(元)

高产结果树(元)

其他

1

以上

2

以上

3

以上

本地

品种

优质

新品种

本地

品种

优质

新品种

19

酸角

10

20

30

40

80

20

樱桃

3×3.5

20

30

40

60

150

21

柿子

3×3.5

15

25

35

60

60

80

80

22

杨梅

3.5×4

25

35

47

100

200

23

4×5

15

25

35

80

200

24

坚果

4×7

20

30

40

100

200

25

帕哈

5(元)

26

杨酸茄

5

10

15

27

刺五加

10(元)

28

印度刺

5(元)

29

涮涮辣

50(元)

30

板栗树

4×5

5

15

35

200

31

核桃树

8×8.5

5

20

50

200

32

八角树

3×4

3

10

30

200

33

草果

3年内(含3个)20元,3年以上50元。

34

咖啡

0.8×1.7

10

20

35

茶叶

0.25×1.33

初种(1年以下)1000—1500元,套种(1年以上)3000元,净种(1年以上)4000元。

36

橡胶

3×7

40

1250

2350

3450

4550

5650

6750

7850

8年以上1400


(四)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单价()

说 明

住房

框架结构

1200

含房屋基础

(石脚)在内

砖混结构

1000

砖木结构(小砖)

800

土木结构

750

空心砖房

750

伙房

砖木结构(小砖)

750

空心砖房

700

土木结构

700

简易房

生产用房

80—200

围墙

小砖围墙

m

300

空心砖围墙

m

250

土围墙

m

150

晒场

水泥混凝土

80

石块

40

土晒场

8

大门

院场

铁艺

350

铁门

260

木门

100

   

60

挡墙

水泥砂浆支砌

m3

250

干砌、干垒

m3

130

炉灶

砖砌灶

2000

二锅二门

土灶

1000

二锅二门

砖砌灶

1500

单锅单门

土灶

800

单锅单门

水井

土井

m

200

内嵌水泥管井

m

300

砖砌

排水沟

三面

m

70

双面、单面

m

50

蓄水池

m3

1000

以蓄水量体积计算

砖砌

m3

550

浆砌片石

m3

600

化粪池

m3

500

砖瓦窑

m3

300

须有合法手续

沼气池

2000

只补助群众自筹部分

说明:1.放马桥水库工程建设涉及的搬迁户,拆迁面积超过原宅基地面积30%的属全迁户,实行搬迁安置,已征收未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由征收方处理;拆迁面积小于原宅基地面积30%的属部分拆迁户,不予搬迁安置,只补偿占用宅基地的面积。占用的宅基地每平方米补偿150元。2.搬迁安置参照《中共芒市委办公室  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芒市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芒市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芒办发〔2015105号)执行。3.搬迁安置户每户一次性补助搬迁安置费50000元(含水、电、路三通一平及搬运费等所有费用)。4.全迁户的搬迁过渡期为12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300元,共3600元。

(五)征占用林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占用征收林地补偿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 明

林地

20190

天然林含林地上的杂木,人工林根据林地上种植的林木种类及标准,按本方案补偿。

2.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

补偿标准()

说 明

 

贵重树种

(人工)

红豆杉、云南石梓、楸木、柚木、缅桂花等

胸径5厘米以下

30

人工林超过林业种植规程规定株数的,按规程规定株数计,不足的按实际株数计。

毛(麻)竹需高3、胸径5厘米以上。

 

胸径6-15厘米

55

 

胸径16厘米以上

100

 

一般树种

(人工)

西南桦、杉木、水冬瓜等

1年期3/株,2年期4/株,3年期7/株,4年期9/株。胸径5—10厘米15/株,11厘米以上25/株。

 

竹类

(人工)

大竹

12

 

埋桑竹

10

 

哩啦竹

8

 

()

8

 

荆竹

1.5

 

幼竹

12年期20/3年以上未成材的40/棚。

 

林木

天然林

2000

不按棵数计。施工过程中因随便弃土等损坏的林木,由施工方负责赔偿。

 

人工林

3000

 

苗圃

营养袋苗

5000

含安置搬运费

地上种植苗

10000

说明:征占用国有林地的,林地补偿归林业部门,林地上的林木及作物的补偿按林业部门与农户或承包户签订的协议规定执行。

(六)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迁移费

坟地购置费

合计(元)

土坟单坟

1000

2000

3000

土坟双坟

2000

3000

5000

砖(毛石)砌坟单坟

1500

2000

3500

砖(毛石)砌坟双坟

3000

3000

6000

五面石砌坟单坟

2500

2000

4500

五面石砌坟双坟

5000

3000

8000

五、基础设施恢复标准

(一)公路基础设施恢复标准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路基挖方

土方

m3

8.5

2

石方

m3

27.5

3

路基填方(砂砾)

m3

55

4

挡墙

m3

320

5

桥梁

m

40000

6

涵洞

18000

7

路面

水泥

m2

155

8

沥青

m2

140

9

整齐块石

m2

100

10

弹石

m2

65

11

砂石

m2

40

12

公路标志标牌

2500

说明:在原公路上恢复的按以上价格进行修复,需改线、绕行占用的土地参照本方案执行,使用单位必须在使用公路前15天内向公路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使用。使用结束后,经使用单位和公路管理部门现场查看,如有损坏的在一个月内按原技术标准进行修复。

(二)水利设施修复标准

灌溉沟渠、田间道路、桥涵的修复在水利部门的配合指导下,由施工队负责修复。暂时无法修复导致水田无法种植的,由施工单位按每年每亩补助口粮费1000元,直至修复为止。无法修复导致水田改成旱地的,每亩一次性补偿8000元。

(三)其他管线迁改标准

电力、电信、移动、广电、人畜饮水等管线的迁改,由水库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专业部门负责实施迁改,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杆线占用土地的协调工作,电力停电、通讯割接等手续由施工单位负责向产权单位协调办理。迁改费用根据实际工程量经造价部门审定后的费用进行支付。

(四)人畜饮水改线标准

工程项目名称:管道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序号

工程项目

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

复价

(元)

综合

单价

复价

(元)

其中:人工

工资单价

复价(元)

1

DN15

m

18

2

DN20

m

26

3

DN25

m

32

4

DN40

m

50

5

DN50

m

72

6

DN65

m

88

7

DN80

m

100

8

DN100

m

150

9

DN125

m

210

10

DN150

m

250

六、回收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由水库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有土地权属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七、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障费用按《德宏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37号)规定执行。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对于本方案未列入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后作价补偿。

(二)在工程建设范围的电力、电信、广电、移动、供排水等管线缆,权属单位必须配合水库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改。

(三)应支付给村、组及个人的征迁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兑付到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

(四)施工占用临时用地,按照有关规定由租用方与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土地租金标准。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上述对应标准补偿。临时使用耕地的,签订耕地复垦合同,明确双方耕地复垦的责任。

(五)放马桥水库工程建设所需的砂石料场和弃土地场由芒市镇人民政府、放马桥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协调配合落实,使用单位必须办理合法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六)放马桥水库是芒市城市重要水源工程,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的征地不安排预留地,不统一安排新农村建设资金。

(七)在放马桥水库项目区及进场道路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经济林木,抢建各种建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八)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和使用期限到期的临时建筑物、各类废弃的建(构)筑物,以及其它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应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九)合法合规经营的厂矿、企业的搬迁补偿,由水库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依法进行补偿。

九、未尽事宜由芒市放马桥水库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芒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