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芒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浏览量:7311   作者:  日期:2016/12/22

芒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芒政土征补〔2015〕 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公布统一年产值标准》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芒市工业园区帕底项目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用地(第一期第四批)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5〕174号),芒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芒市风平镇帕底村委会弄转村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4.9093公顷(其中耕地2.89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7986公顷(均为园地)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7079公顷,作为芒市工业园区帕底项目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用地(第一期第四批)。地上附着物主要填写种类(果树、树木及其他农作物),四至界限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共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风平镇(一类区II级),标准为每亩2203元,补偿倍数为23倍。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为373.124万元,加上附着物等补偿36.8189万元,该批次征地补偿总费用为409.9438万元。涉及国有土地1.7986公顷(园地1.7986公顷)。具体为:一类区II级征收风平镇帕底村委会弄转村民小组集体土地4.9093公顷,其中:平旱地2.8994公顷,补偿倍数23倍(76.0035万元/公顷),计220.3645万元;林地1.9650公顷,补偿标准76.0035万元/公顷,计149.3469万元;其他农用地0.0449公顷,补偿标准76.0035万元/公顷,计3.4126万元;加上地上附着物补偿36.8198万元,合计补偿409.9438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芒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芒政发[2012]96)规定补偿标准执行,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及《潞西市贯彻<德宏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实施办法》(潞西市人民政府第3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落实资金147.279万元,其中147.279万元已缴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用地批准后,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被征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公告内容如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即2015年6月21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芒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转利用股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异议和放弃听证权利。(联系人:金小双,联系电话:18988215232)

六、公告期满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影响征地实施。

 

 

特此公告

                               

 

 

 芒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