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政协德宏州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13号提案的答复

浏览量:4202   作者:  日期:2024/9/26

徐光付委员、鲁明委员、棍汤弄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参与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案》(第2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卫基层发〔2022〕6号):鼓励各类社会办医、医养结合、康复护理等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可自行组建团队或者加入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团队,与居民建立固定的签约管理服务关系,结合本机构专业特长,为签约对象提供个性化、多元化家庭医生服务;《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社〔2023〕36号:原则上在一个乡镇区域内,要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村卫生室不能承担的任务,应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委托其他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或专业机构承担相应服务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卫生健康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调整安排相应的转移支付资金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村卫生室不能承担任务的前提下,畹町仁慈医院可以作为政府办医的补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接受市卫生健康局的监督和考核。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基层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基层卫生健康科杨必凤,2107609)


文章来源:基层卫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