栋芝梅、雷炎炎、赵丽华、高云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辖区内医疗护工实行统一管理的提案》(第13030226号)收悉,委领导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护工培训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要求,全州人社系统以实施大规模职业培训为契机,针对医疗护工相关职业培训开展了养老护理员、健康管理师等培训,截至目前,共组织开展统一职业技能标准的养老护理员培训1821人次,养老护理培训486人次,养老护理服务培训305人次,健康管理师培训159人次。切实提高医疗护工相关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和素质能力,不断提升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能力,为医疗护工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从业服务人员;医疗机构除德宏州人民医院2023年8月选送4名护理人员参加云南省护理学会举办的“医疗护理员师资培训”外其余医疗机构均未举办或参加过培训。今年德宏州护理学会6月14日-15日与云南省护理学会协办的“医疗护理员师资培训”在芒市开班,培训班分配给德宏州护理学会30名学员,师资培训名额覆盖德宏州所有二级以上医院,为我州举办医疗护理员培训班储备雄厚师资截至目前,我省于2020年《关于加强云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20〕29号)从省级层面上对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自主申报及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审核,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先后认定了三批共18家培训机构为“云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机构”,德宏州目前还没有相关培训机构。
二、技能评价工作情况
近年来,随着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工作的推进,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不断深入,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支持服务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已逐步走入正轨,成为当前进行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抓好医疗护工相关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落实,促进医疗护工相关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德宏州积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落实,扎实推进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落实。2019年以来,组织1603人参加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合格取得证书1221人,其中初级1152人、中级32人,高级37人;组织547人参加健康管理师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合格取得高级工证书424人;组织31人参加公共营养师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合格取得中级工证书28人;组织58人参加营养配餐员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合格取得证书49人,其中初级11人、中级38人。
三、明晰责任工作情况
根据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机构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德宏州人民医院明喆后勤托管公司于2024年2月向医院提交“德宏州人民医院医院护理服务运营方案”,其余医疗机构都是聘请家政公司陪护或者自行与在院陪护人员联系。
四、下一步工作
全州医疗护工企业当前组织开展的技能培训对象主要为农村劳动力,其基础差,短期内难以将其培养成为“专业人员”。医疗护工相关从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的情况不清,企业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工作的意愿不明。当期组织实施的技能等级认定主要是参加培训后的部分农村劳动力和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从业人员参与力度不够。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委将结合您的建议,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关于加强云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20〕29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建立以医院为单位,引进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开展医疗护理员工作,把医疗护理员队伍纳入有序的管理轨道。二是切实加强对医疗护理员的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对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各医疗机构科室结合病种需求对其进行岗前基本护理知识培训。三是建立“医疗护工”从业人员专项培训制度。争取对医疗护工专项人才培养培训的政策支持,并给予专项培养经费,实行“医疗护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医疗护工”从业人员就业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政策,建立适应“医疗护工”市场需求和人员就业需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推动“医疗护工”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其技能服务水平和能力,为“医疗护工”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四是落实“医疗护工”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评价。积极向上争取设立本地评价服务机构,紧跟“医疗护工”发展,加快推进“医疗护工”领域职业技能评价工作落实。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申请成为第三方社会评价组织,经备案后按规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五是加强“医疗护工”从业人员激励保障。积极打造“医疗护工”从业人员品牌,加大“医疗护工”从业人员的激励力度,强化政府激励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增强职业吸引力。在开展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时,将“医疗护工”从业人员纳入评选范围。按规定落实好培养、评价、流动、使用、激励于一体的“医疗护工”人力资源体系,统筹优势资源,发挥“医疗护工”品牌示范引领作用,联合打造具有德宏特色的“医疗护工”技能人才服务品牌,为推动“医疗护工”技能人才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全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和支持全州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朱福林 213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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