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2:
某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一、案情介绍
2018年8月24日,德宏州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在某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开展口腔、外科、皮肤科、耳鼻喉科、中医理疗等科目疾病诊断治疗,现场提取该诊所门诊日志,开展拔牙、外伤清创缝合、前列腺疾病、耳鸣耳炎、带状疱疹、腰椎病、坐骨痛理疗等疾病诊断治疗的处方15张,处方金额共计1791元。另查明,该诊所医师尹某持有内科专业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
二、处理结果
(一)对诊所的处罚
1.该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口腔科、外科、皮肤科、耳鼻喉科、中医科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该诊所使用内科医师尹某开展口腔科、外科、皮肤科等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该诊所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上述两项行政处罚,给予该诊所: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元。
(二)对医师的处罚
内科执业医师尹某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拔牙、外伤清创缝合、前列腺疾病、耳鸣耳炎、带状疱疹、腰椎病、坐骨痛理疗等疾病诊断治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给予尹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国家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分类许可管理,医疗机构在开展执业活动时,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本案中某诊所登记核准的科目为内科,超出核准的范围开展口腔科、外科、皮肤科、耳鼻喉科、中医科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该诊所使用执业范围为内科的医师尹某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中该诊所存在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并进行了合并处罚,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同时,卫生技术人员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规章制度规范等,本案中内科执业医师尹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超出其注册登记的执业范围,违法开展口腔科、外科、皮肤科等专业诊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理应受到处罚。
卫监君提醒,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者,必须按照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标准等,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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