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3:
某理发店从业人员未进行艾滋病抗体
半年检测开展美发服务案
一、案情介绍
2020年6月10日,德宏州卫生监督局监督员对瑞丽市某理发店开展日常监督抽查时发现,该理发店负责人文某正在为顾客从事理发服务,其妻正在为顾客从事洗头服务,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两人均未能出示艾滋病抗体半年检测证明。
二、处理结果
给予该理发店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这是《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以来首个美发场所因从业人员未进行艾滋病抗体半年检测实施处罚的案件。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美发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组织服务人员每6个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一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美发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本案中理发店负责人和妻子二人在未取得艾滋病半年检测证明的情况下从事美容美发服务工作,违反了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德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第三十二条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卫监君提醒,我州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传染性疾病发病率高,传染病的防控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作为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的公共场所,预防疾病,保障健康是重要职责,首先要保障自己的健康,才能更好地为顾客提供服务。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