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人员及全体领导干部职工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单位领导不得指使或授意财务人员做虚假账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财会人员应公正无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依法理财,认真监督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拒绝办理并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
二、财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及时登记账目,做到日清月结,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每季度过后10日内写出财务分析说明向领导汇报,协助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财务人员必须做好账单、账表、账账、账实的核对以及财务报告和分析,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管辖权限进行分类管理。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五、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物资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六、加强下属两站预算内外资金的稽核,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各项费用支出的原始单据,必须是国家制定的统一票据。
七、财务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认真审核每笔业务,手续完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不得先报后批,不得即收即支,造成坐支。
八、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设置各类账户,出纳岗位必须做到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日结月清,按时填报各类工资表。购买各种办公用品及其他方式的付款结账应有2人及以上参加。
九、州人口计生委及两站实行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委机关超过10000元的财务收支,须事先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直属两站除业务往来经费外,500元以上须先请示汇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干部职工出差,返回单位后,应在5天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7天)按照规定标准如实填写《干部差旅费报告单》,经财务人员审核,主任批准后报销。各科室人员出差借款必须有借据,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借款,出差返回单位后5日内清销借款。任何人不得公款私借。
十、做好非税收入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财务人员收取非税收入必须按月或按季上缴,自觉接受监督;每年纪检组会同财务人员对直属两站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对各县市人口计生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1 次专项检查。
十一、看望本单位住院干部职工,购买礼品金额控制在150元以内;看望本单位干部职工父母亲、公婆、岳父母、子女和本系统相关单位住院人员购买礼品金额控制在100元以内;本单位干部职工父母死亡,补助本职工200元,干部职工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礼品金额200元;参加相关单位邀请的庆典活动的礼品及礼金控制在100—200元。上述规定之外,经请示领导批准,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
十二、基层同志因公到州人口计生委办事,县市人口计生局局长、副局长,领导参加接待。一般干部由对口科室接待,科室接待一般人均不得超过20元,科室接待须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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