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班纪律
执行8 小时工作制。严格执行《德宏州国家工作人员十条禁令》,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严禁上班时间不务正业,上网聊天、玩游戏,一经发现,由委领导给予口头警告;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在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给予通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累计发生5次及以上,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同时,不得评为任何先进。爱护公共财产,妥善保管和使用电脑等办公设备,严禁占用(利用)公共资源和单位财产为外单位及个人服务,造成资产浪费,增加机关运转成本。
二、请假制度
因事不能按时到岗应及时告知委办公室或同一办公室同志;特殊情况脱岗需向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说明,离岗超过半小时不足半天的,向委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请假,否则按擅自离岗旷工处理;请假半天及以上的必须出具请假条,请假1天之内的由科室领导审批,请假2到3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须报主任批准。请假之前应先写出假条,按规定批准并交办公室备案,杜绝“霸王假”,因故需延长假期,应及时报告领导,并在事后及时补办假条。
三、执行纪律
对州委州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委员会党组安排的各项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并及时上报。坚决杜绝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压着不办,阳奉阴违。由于工作拖沓,阳奉阴违给党委政府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后果给予相应处分,应撤职查办的就坚决撤职查办,应追究党、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坚决追究其责任。
四、加班规定
人口计生工作任务重,工作要求高,委机关干部职工节假日加班不可避免。为确保工作任务完成,规范加班工作秩序,维护干部职工的基本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加班作如下规定。
(一)加班的范围界定
1、因紧急性、突发性工作任务需要,委领导安排干部职工星期六、星期日及元旦节、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州委、州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放假时间上班超过半天的;
2、星期六、星期日及各种节假日因公出差到州外或者到各县市检查指导工作的超过半天的;
3、各种节假日由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值班的。
各种学习、培训、考察占用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的不属于加班的范围。
(二)加班的登记、管理及时间计算
委员会全体干部职工加班情况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加班严格执行主任委派制,委领导安排干部职工加班的,在安排加班的同时及时告知办公室加班人员、加班时间以及加班事由,办公室作详细登记后开具加班单;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占用星期六、星期日及各种节假日的,本人回单位3日内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办公室开具加班单;节假日办公室安排值班的,由办公室根据值班安排表开具加班单。
实际加班时间超过半天的方可计算为加班。干部职工加班后没有及时到委办公室进行登记,造成的登记误差,办公室不承担责任。每个干部职工加班天数减去病、事假后的天数为本人的实际超劳务加班天数。办公室每个季度向全体干部职工公示一次加班及病事假、休假统计情况。干部职工超劳务加班后,尽可能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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