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或单位)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或单位)书面申请;
2.事件经过(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
3.入院抢救的病历资料;
4.死亡证明;
5.牺牲人员生前主要事迹;
6.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7.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破案材料和结论、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及与案情有关的材料【不需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8.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不需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
9.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牺牲人员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
10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牺牲人员申报烈士的审核意见;
11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
12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
13州(市)人民政府的请示;
14《烈士评定申报表》。
二、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申请和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提交的材料和牺牲情节等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不齐全、情形描述不清楚、文字表述不规范的,应提出具体意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单位)。
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撰写调查报告(须对牺牲人员基本情况、牺牲情形进行详细的描述说明)并提出审核意见,填写《烈士评定申报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将申报材料复印后存档备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州级人民政府,并附全部申报材料。
五、州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转办意见,对烈士评定材料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连同全部申报材料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州级人民政府。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六、州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州级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并附全部申报材料。
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转办意见,对烈士评定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审核意见,由省人民政府评定。
八、省人民政府评定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向退役军人事务部呈报烈士备案材料。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