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内容包括:本人目前的身份和单位,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和单位,负伤原因、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及现遗留残疾情况。申请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逐页亲笔签名;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初审后退还本人);
3.致残经过证明:
(1)属于执行公务负伤致残的,需提供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执行公务证明,同时还需提供2人以上直接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2)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等;
(3)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4)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当提供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
(5)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由组织训练、演习等任务的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出具详细证明材料;
(6)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政法委或者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身份及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或者表彰决定,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7)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表彰决定,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负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等;
4.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出院小结等);
5.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还应当提供负伤时的授衔命令和行政编制(公务员)证明;
6.单位审查意见(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人民警察需提供县级以上所在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履行公职、执行公务由于意外事件造成的负伤经过、负伤部位和负伤性质的审查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评定残疾等级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民警察着警服)。
二、受理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三、审查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材料报送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材料符合的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四、审批
残疾等级评定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五、发证
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后,逐级将伤残证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