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清单 |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违反退役军人安置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军转安置和就业创业科电话号码:0692-3068027,地址:德宏州芒市胞波路5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25939),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户网站https://www.dh.gov.cn/tyjr/Web/index.aspx。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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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九、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军转安置和就业创业科电话号码:0692-3068027,地址:德宏州芒市胞波路5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25939),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户网站https://www.dh.gov.cn/tyjr/Web/index.aspx。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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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给付 | 行政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五条 残疾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制假肢、轮椅、助听器等康复辅助器具,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保障。 《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和褒扬纪念科电话号码:0692-3028281,地址:德宏州芒市胞波路5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25939),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户网站https://www.dh.gov.cn/tyjr/Web/index.aspx。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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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评定 | 行政确认 |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特勤警卫任务、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任务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执法合作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军人牺牲,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执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复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和褒扬纪念科电话号码:0692-3028281,地址:德宏州芒市胞波路5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25939),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户网站https://www.dh.gov.cn/tyjr/Web/index.aspx。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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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二十九条 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或者军队卫生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和褒扬纪念科电话号码:0692-3028281,地址:德宏州芒市胞波路5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25939),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户网站https://www.dh.gov.cn/tyjr/Web/index.aspx。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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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 《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以下简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为全省残疾性质认定及等级评定的审批机关,负责全省所属对象残疾性质认定及等级评定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批,指导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残疾性质认定及等级评定和伤残抚恤管理工作。 州(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评残审核及伤残抚恤管理。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评残及伤残抚恤管理具体工作,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和褒扬纪念科电话号码:0692-3028281,地址:德宏州芒市胞波路52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25939),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民政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芒市大街13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户网站https://www.dh.gov.cn/tyjr/Web/index.aspx。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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