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人社发〔2023〕78号
中共德宏州委组织部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德宏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德宏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德宏州委组织部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是指县市及以上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报名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从基层事业单位中择优调入工作人员(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调配行为。
第三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调入工作人员,除符合考核调动条件的以外,应当实行公开选调。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应坚持宏观调控与单位自主用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比例范围内进行的原则;坚持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与突出专业化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全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开选调工作的具体政策和办法,指导、监督全州事业单位的公开选调工作。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原则上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同一时期多个用人单位拟采用公开选调方式进入的,可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根据情况每年集中组织1—2次公开选调。
第二章 选调条件
第七条 选调条件:
(一)选调人员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与岗位需要相符;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中级及以下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拟选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在符合选调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选调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其他条件,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者乡镇工作人员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的;
(六)三年内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情形的;
(七)尚在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以不经考试直接考核调入或聘用:
(一)国家政策性、指令性安置以及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和特殊职位的(随军家属、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机要保密机构人员)。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所学专业、工作经历与岗位需要相符并自愿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州级和县市内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动的。
(四)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
(五)有特殊专长的事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经同级组织、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
(六)父母一方、配偶或子女有严重病残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或双方均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七)夫妻两地分居达5周年以上的(配偶由组织调动导致二次及以上夫妻两地分居的不受时间限制)。
(八)连续在乡镇工作满5周年且仍在乡镇工作的。
第三章 选调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选调应按拟定选调方案、发布选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组织考试、进行考察、公示选调名单、征求纪委监委意见、审批办理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编制空缺、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使用空缺编制后,拟定具体选调方案(方案包括选调岗位、人数、资格条件、范围、考试方式等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负责公开选调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选调方案后发布选调公告。选调公告应在本单位和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开发布。选调公告内容应包括:
(1)选调单位情况简介;
(2)选调岗位名称、人数、专业及资格条件;
(3)选调范围、对象、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所需证件、材料;
(5)考试科目、方法、时间和地点;
(6)监督单位;
(7)选调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各岗位选调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的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十五条 考试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也可由选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专业测试)。
第十六条 笔试。笔试内容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选调岗位特点命题。
第十七条 面试(或专业测试)。面试(或专业测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2的比例确定,面试(或专业测试)内容及方法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或专业测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的总成绩。
第十九条 选调单位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拟选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纪委监委意见等。
第二十条 选调单位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选调人员。对拟选调人员应在选调单位及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选调人选确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调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州、县(市)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加大指导监督检查力度,对事业单位公开选调人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选调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凡与选调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选调人员,不得安排在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选调单位负责人和从事选调工作的人员在选调工作过程中,与报考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选调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选调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反公开选调工作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选调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考试或选调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31日印发的《德宏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试行办法》(德人社发〔20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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