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欧某于2003年7月在中山市A公司工作,2013年5月2日在瑞丽市B公司工作,签订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为2013年5月2日开始,缴纳过社会保险,岗位是工程主管。申请人月工资为16500元。被申请人是独立的法人,中山市A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申请人工资由瑞丽市B公司通过中国银行于次月15日发放。被申请人瑞丽市B公司2018年1月15日未支付申请人2017年12月工资。被申请人瑞丽市B公司于2018年2月9日通过快递向申请人发出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一、二期低层住宅出现严重渗漏水事故且造成我司特大经济损失,你作为一、二期别墅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公司《失职问责管理办法》第4.1条第4项之规定,认定为D类失职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18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017年12月工资。被申请人单位未支付申请人2017年终奖。2018年4月,欧某以瑞丽市B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瑞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5645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322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年终奖及优秀样板展示区奖金77272.89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底探亲自驾车差率费4344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71845.45元;
(刘)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1384元。
庭审中申请人提出放弃第二项仲裁请求,故本院对仲裁请求事项第二项不予处理。
处理结果:
(一)被申请人B公司支付欧某休息日加班工资71845.4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485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欧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欧某请求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5646元、2017年年终奖金及优秀样板展示区奖金77272.89元、2017年年底探亲自驾差旅费434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71845.45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1384元被申请人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
评析:
一、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5645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据此规定,领取赔偿金的先决条件是要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人请求该项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是(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律效力大于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规定,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3220元的问题。庭审中申请人提出放弃该仲裁请求,故本院对该仲裁请求不予处理。
三、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年终奖及优秀样板展示区奖金77272.89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据此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利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故本院对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请求的优秀样板展示区奖金,因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与该项目有关系的任何证据,故本院对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优秀样板展示区奖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底探亲自驾车差率费4344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申请人未提交被申请人单位批准其休探亲假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71845.45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证明,相关证据在被申请人单位,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被申请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71845.45元。
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1384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劳动者行政处分前,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重新研究处理。经本院调查,本案中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中山神涌S3地块一、二期低层住宅出现严重渗漏水事故”,而被申请人是独立的法人,中山市A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中山神涌S3地块一、二期低层住宅工程属于中山市A公司,被申请人未提交其有权利处理中山市A公司神涌S3地块一、二期低层住宅工程出现严重渗漏水事故责任的证据,被申请人未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被申请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证据,且被申请人未提交召开过职代会征求工会意见的相关证据,故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本院核实,申请人于2013年5月2日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至2018年2月,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为4.2年,可以领取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月工资为16500元,经济补偿为16500×4.5=74250元,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74250×2﹦14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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