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申请人蒋某2009年春节后经亲戚介绍到某建筑公司打工,工作不固定,工资不固定,2016年工资每天按130元计算,2016年5月14日受公司指派,送钢管从梁河到盈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后支付工伤待遇。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建筑行业、饮食行业、服务行业大量存在。很多进城务工的劳动者,面谈时只关心用人单位给多少工钱,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是否购买工伤保险毫不关心。就本案而言,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进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借支单据”上只有“蒋某”字样,无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公章等内容,证人证言的证词也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确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可想而知,申请人的本意是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现在确认不了劳动关系,也就面临着工伤待遇无着落,最终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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