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全州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在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的同时,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州级龙头企业认定考评机制,进一步规范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促进我州龙头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德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监测对象是经德宏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德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包括认定为国家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由德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州产业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州(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
第四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分为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
第二章 日常监测
第五条 州级龙头企业日常监测包括季度监测和年度监测,企业应按要求填报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按产业化报表填报),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季度和年度运行分析报告。
第三章 定期监测
第六条 监测程序
(一)州级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定期监测评价制度。纳入定期监测的企业,必须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规范编制上报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逐级上报。
(二)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以文件形式上报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州产业办对上报材料进行终审评估,提出终审监测意见,组织召开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定确认最终监测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监测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经营主业。企业经营业务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合计,或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物资产),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依法纳税,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核算,不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七)企业产品。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和我州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销率达85%以上,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
第八条 监测要求。
(一)对纳入定期监测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上报的材料,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提出 “合格”、“整改”和“取消资格”的明确意见,以文件形式逐级上报。
(二)监测意见界定:
1.“合格”:企业全部监测指标达标,运行良好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的,审核意见为合格。
2.“整改”:除 “取消资格”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个别监测指标不达标,运行尚可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的,审核意见为“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后,企业要报送整改复查材料,纳入次年监测,进行复查。
3.“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审核意见为“取消资格”。监测期最后一年,企业同时有三项核心监测指标(及以上)不达标的;企业主营业务转向非农的;企业规模大幅下降不达标的;企业破产清算的;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偷税骗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按规定报送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数据及材料的;企业在参加定期监测时弄虚作假的;企业“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有特殊情况州产业化办发文取消资格的。
第九条 企业上报材料规范
(一)企业上报材料
1.企业申请。纳入定期监测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文件形式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定期监测申请》;进行整改复查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文件形式向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复查申请》。
2.企业文字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创办及发展变化情况,时间、地点,投资人(股东),注册资本,总资产,固定资产,主要经营项目,经营方式,销售收入,经济效益,企业经营发展情况。(2)企业近三年发展情况,累计上缴税金对国家和地方财政的贡献,解决就业(人数及劳动报酬)情况,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企业创品牌,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情况,带动农户数及农户收入增加情况,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发展高效现代农业情况,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情况,企业受表彰奖励情况,享受政策优惠情况和企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情况等。(3)存在困难和问题。(4)今后发展方向和目标。(5)整改复查企业还须报告企业整改情况。
3.上报表格
(1)参加定期监测企业要如实填报《定期监测表》(表样及填报说明附后),企业对填报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要与《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符。
(2)整改复查企业也填报《定期监测表》,填报要求与参加运行监测企业一致。
4.相关证明材料
(1)原则上要求提供《审计报告》原件。监测期最后一年,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用于核对:总资产、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主要指标与企业填报的《定期监测表》内容是否一致。
(2)信用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出具证明单位公章)。监测期最后一年,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如果没有贷款的企业,无需提供该项证明(在企业文字报告中说明)。
(3)税务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出具证明单位公章)。监测期最后一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和无涉税违法行为的情况证明。
(4)带动能力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出具证明单位公章)。监测期最后一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方式和带动农户数证明。
(5)质量安全证明(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出具证明单位公章)。监测期最后一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和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原件。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著名商标、知名品牌、“三品一标”等辅助证明复印件。
(6)环境安全证明(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出具证明单位公章)。监测期最后一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安全证明原件。
(7)企业获奖证书、荣誉证书、评级证书等复印件。
(8)各级产业化办和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相关证明材料中(1)至(6)项为监测必备材料,企业不得缺报,也不得用其他证明材料代替。
(二)企业上报材料制作
电子文档:企业应当将材料制成电子文档一起上报,文字报告用word文档制作,表格用excel文档制作,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纸质材料即可。
第十条 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材料须包括:
(一)上报文件与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参考格式附后;
(二)监测评估表,填写说明和表样附后;
(三)企业上报材料。
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必须对企业上报材料(尤其是对纸质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上报。1、认真审核企业监测材料是否齐全。2、核对企业《定期监测表》与企业《审计报告》数据是否一致。3、相关证明材料(1)至(6)项是否是原件,或复印件是否加盖出具证明材料单位公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纳入运行监测的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纳入运行监测的县(市)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按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延误,如不按时参加监测,视为自动放弃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运行监测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对监测合格的企业,在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中标注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整改复查的企业,在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中标注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具有国家或省级双重身份的龙头企业,不再参加州级监测。只有当国家或省级监测不合格的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应要按州级监测要求参加州级监测。
第十六条 企业更名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由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由州产业化办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州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宏州农业产业化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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