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博物馆的业务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州博物馆现有收藏条件和特性,并与本馆性质、任务相符,特制定本办法。
一、藏品征集范围
(一)反映德宏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
(二)德宏地域内的、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产品,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等的文物资料。
(三)德宏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德宏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及有关文献。
(五)反映历史上德宏世居各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的文献、文物。
(六)德宏人民反抗外来侵略和封建统治及社会变革、社会生活变化等方面遗留下来的重要文物、资料和照片。
(七)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反映德宏人民不怕牺牲、艰苦奋斗的有关文物、资料和照片。
(八)德宏境内出土和采集的古生物化石和动、植物标本及反映其生态状况的标本、资料。
(九)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征集其他类别的藏品。
二、征集入藏标准
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代遗存。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东西,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三、征集方式
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方式。
四、征集入藏程序
(一)根据征集范围、入藏标准确定收藏对象。
(二)会同省级文物鉴定部门鉴定等级,定名。
(三)清理、修复、保护。
(四)登记编目、入账建档。
五、藏品征集组织及人员
根据州博物馆工作实际,藏品保管部具体负责藏品征集工作。
六、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德宏州博物馆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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