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德宏州博物馆文物库房管理办法

浏览量:9886   作者:  日期:2021/2/4

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博物馆的业务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州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库房出入登记表》。非库房管理人员或未经馆长、分管副馆长、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非库房管理人员经许可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进入库房,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库房一般不接待外来人员的参观。

第二条  藏品应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文物安全检查。馆藏一级文物和其他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应设立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条  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第四条  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在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
    第五条  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     

第六条  经常使用的上级藏品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第七条  文物复制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保证文物原件的绝对安全,不得损坏、污染文物。文物复制应履行严格的报批手续,未经上级批准不得进行文物复制。文物复制时应与复制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专家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第九条  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馆际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调拨、交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物局批准,调拨、交换其他藏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德宏州博物馆

202121

文章来源:德宏州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