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德宏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量:24903   作者:  日期:2017/1/6

第一条  为加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德宏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旅游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需公开发布的信息应由涉及科室提供原件(电子版)材料,首先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信息中心信息发布员送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保密员审查后交由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核,审核同意后,信息发布员完整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在网上及时将信息发布。

第六条  拟公开信息涉及多个科室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应由主办科室负责,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送单位保密员审查。

第七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州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责任部门必须填写《德宏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相关责任人就审查内容签名表示确认。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提出质疑的,由相关科室负责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各科室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职责、不依法履行公开信息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单位保密委员会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宏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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