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德宏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府信息协调发布制度

浏览量:25027   作者:  日期:2017/1/6

第一条  为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积极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及时在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外网站上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各类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信息。

第五条  按照《条例》规定,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六条  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确保所发布信息准确、规范、保密。

第七条  各科室及时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初审,再由分管信息工作领导复审签发后,按规定予以发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的,由主办科室负责清理和初审,信息涉及的其他科室要积极予以配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前,主办科室应当书面征求外单位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主办科室要先书面征求外单位意见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第八条  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主办科室应先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九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对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而我单位与其他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有不同意见的,要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办公室原则上要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即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交给有关科室进行办理。有关科室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息或提出不予公开的意见送办公室(如因需要征求外单位或第三方意见以及需要对信息资料进行处理等客观原因,而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提前说明原因),办公室审查后,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信息,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宏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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