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

浏览量:14638   作者:  日期:2020/11/26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692-2127515,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19326,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邮政编码:6784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或德宏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权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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