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0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5项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20〕2号)第六条 学校实行属地管理。云南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的政策指导,学校所在地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学校的规划、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逐级报备制度,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自贸试验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692-2122491;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19326,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邮政编码:6784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或德宏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权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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