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692-2126892,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19326,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邮政编码:6784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或德宏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权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