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中等专业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普通高中附设职业高中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八条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由下列审批机关审批:(一)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实施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附件2第3项 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省教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权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尽快下放管理权,在管理权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门实施变更和终止审批。
责任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中等专业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普通高中附设职业高中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八条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由下列审批机关审批:(一)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实施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附件2第3项 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省教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权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尽快下放管理权,在管理权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门实施变更和终止审批。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692-2122491(普通高中)、0692-2115055(中等职业学校)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19326,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邮政编码:6784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或德宏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权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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