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3-03号
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848386746
法定代表人:黄依叶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勐秀乡勐典村民小组委员会帮达村民小组888号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10月2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开展废气执法监测,根据2025年10月29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NFY-DH2025102314号)显示,你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监测时段3组样品检测结果颗粒物折算值分别为:70mg/m3、55.9mg/m3、85.3mg/m3,折算平均值70.4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30mg/m3的排放限值。
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3日、2025年10月30日、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对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生产及执法监测采样等情况。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黄依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黄依叶的身份证明及授权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厂长蒋运华全程配合调查及签收、提供相应文件材料,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4.证据名称:蒋运华、黄民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蒋运华、黄民身份信息。
5.证据名称: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5年10月23日监测时段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颗粒物折算平均值为70.4mg/m3。
6.证据名称: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2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提供单位: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的排放标准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7.证据名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提取时间:2026年1月2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颗粒物允许排放限值为30mg/m3。
8.证据名称:检测报告(YNFY2025111108号)、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烟囱排放口时均值2025年10月24日00时00分00秒-2025年10月24日23时00分00秒(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2026年1月28日;提供单位: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在线监测数据显示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0月24日烟尘未超标排放且该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时段颗粒物折算平均值为13.575mg/m3。
9.证件名称: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烟囱排放口时均值2025年10月23日00时00分00秒-2025年10月23日23时00分00秒;(提取时间:2026年1月2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0月23日在线监测的烟气流量数据。
10.证据名称:《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提取时间:2026年1月2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域管控单元属一般管控单元。
11.证据名称:《关于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1月28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2.证据名称:《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名单》1份、2025年度营业收支情况汇总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8日、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从业人员共8人,从业人员<20,2025年度营业总收入共计282万,营业收入<300万,属微型企业。
13.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取时间:2026年1月26日,提供单位: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宏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3-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3月24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3-03号)和2026年3月2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一、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颗粒物),裁量等级1;2.排放去向(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裁量等级1;4.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5.污染物超标倍数(1.347倍),裁量等级4;6.小时烟气流量(105825.6标立),裁量等级4。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次日在线监测数据未超标且根据该公司委托第三方于2025年11月19日开展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颗粒物未超标),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采取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该公司从业人员共8人,从业人员<20,2025年度营业总收入共计282万,营业收入<300万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四、分区管控裁量。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系数取0.1〕;裁量处罚金额为10万元。
因你公司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替代修复方式补偿受损生态环境,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公司减少19%的处罚,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81,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瑞丽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国平
电话:0692-4129636
地址:瑞丽市勐卯街道新安路37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
邮政编码:6786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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