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1-01号
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ET5R7B4G
法定代表人:郑夏兵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勐卯街道办事处姐勒村民委员会允当村民小组1-10号
你公司“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6年1月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市勐卯街道办事处姐勒村民委员会允当村民小组1-10号建设的《瑞丽市昊中木炭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批先建。你公司项目于2025年3月底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设和安装的主要生产设备有:年产2000吨机制木炭生产线一条(制棒机10台、烘干炉1台、分离器2个、炭化窑56个、刨花机1台等),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请求确定木炭、机制炭项目环评审批相关事宜的复函》(云环办函〔2022〕72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项目属“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项目类别,环评类别为《报告表》,截止2026年1月4日检查时,你公司项目尚未依法取得环评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2.无证排污。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项目属“2663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类别,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应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项目2025年6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截止2026年1月4日检查时,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你公司实施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6年1月4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瑞丽市昊中木炭厂建设项目》的现场检查、调查情况,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未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项目已建成投产。
2.证据名称: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511-533102-04-01-709915)(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昊中木炭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备案总投资为100万元;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为郑夏兵。
3.证据名称:郑夏兵、张志城、蒋祖钟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17日;提供单位: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郑夏兵、张志城、蒋祖钟的身份证明。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请求确定木炭、机制炭项目环评审批相关事宜的复函》(云环办函〔2022〕72号)(提取时间:2026年1月21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瑞丽市昊中木炭厂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属重点管理,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5.证据名称: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2025年6月至12月电费缴费记录、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2025年4月至12月水费收据(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16日;提供单位: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2025年6月至12月原材料及产品清单)(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2025年6月至12月生产用电、2025年4月至12月生产用水及2025年6月至12月生产原料、产品情况。
6.证据名称: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建设方案(提取时间:2026年1月5日;提供单位: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机制木炭废气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参数。
7.证据名称: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2025年6月—11月)(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用工清单,工人共11人。
8.证据名称: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机制炭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服务合同(提取时间:2026年1月16日;提供单位: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已委托编制机构编制环评报告。
9.证据名称: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机制木炭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提取时间:2026年1月2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10.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查询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1月2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1.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1月21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建设地点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12.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关于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1月2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瑞丽分局),证明内容:项目建设地点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1-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你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递交了《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关于减免对我公司行政处罚金额的申请》,提出“配合执法、无违法故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首次违法,处罚金额过大,造成缴款困难”等理由,申请减免处罚金额。经核实,你公司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处罚金额的情形,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理由,维持原定行政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2月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1-01号)以及2026年2月6日的《送达回证》、2026年2月26日《关于瑞丽市昊中木炭有限公司申请减免行政处罚金额的答复》及2026年2月2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1)个性裁量基准。①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3;②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③建设进程:(生产阶段),裁量等级5;④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公司年产机2000吨制炭项目于2025年3月底开工建设,2025年6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3。(2)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②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3)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已委托编制环评报告,积极完善环评手续),裁量等级-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③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④经济承受度(15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4)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裁量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2.“无证排污”违法行为。(1)个性裁量基准。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5;②排放去向或区域(经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项目地点位于瑞丽市市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属于二类功能区居住区),裁量等级4;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气)(排放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④废气类别(化工废气、烟尘),裁量等级4;⑤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以上10万以下),裁量等级3。(2)共性裁量基准。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3)修正裁量基准。①改正态度(拒不改正),裁量等级2;②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③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④经济承受度(15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4)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5。裁量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结果为32.1万元整。现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罚款处罚,对“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罚款处罚,共计处人民币叁拾贰万壹仟元整(¥321,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瑞丽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 杰
电话:0692-2117201
地址:芒市白象街150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6784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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