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5-03号
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晓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QBE5796
法定代表人:闫晓芳
住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28号
公民身份号码:***02319861014****
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中和镇闫家冲村委会闫家寨7组28号附1号
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6年1月19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发现你公司在系统地块调查模块填报了“云(2025)盈江县不动产权0003341号”地块信息,审核未通过,原因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通过评审。2026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查阅相关材料,发现你公司已向生态环境部门呈报《云(2025)盈江县不动产权000334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报告》,但未通过评审,而查看你公司提供的云(2025)盈江县不动产权第0003341号和云(2025)盈江县不动产权第0003991号不动产权证书,发现该地块已由“综合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构成“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实施的“未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福里项目基本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法定代表人(闫晓芳)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闫晓芳)的身份证明及授权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赵应维、李彬彬全程配合调查及签收、提供相应文件材料,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4.证据名称:云(2025)盈江县不动产权第0003341号、云(2025)盈江县不动产权第0003991号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属位于平原镇象城路与城西巷交叉口的地块面积为10200.4平方米,地块用途由综合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
5.证据名称: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属位于平原镇象城路与城西巷交叉口的地块所实施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内容为商住楼及住宅。
6.证据名称: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书》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委托德宏正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云(2025)盈江县不动产权第000334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工作。
7.证据名称:《〈云(2025)盈江县不动产权000334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书》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属位于平原镇象城路与城西巷交叉口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已呈报生态环境部门。
8.证据名称: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员名册(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数量为7人。
9.证据名称:《关于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历史信息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0.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析结果(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5-03号)告知你公司及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闫晓芳)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闫晓芳)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闫晓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3月24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5-03号)及2026年3月25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已进行调查或评估,但调查或评估不规范的),裁量等级2;2.涉及面积:(涉事地块面积为10200.4平方米,属于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区间范围内),裁量等级4;3.土地类型:(该地块属于第二类建设用地),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该公司已委托德宏正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云(2025)盈江县不动产权第000334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调查工作),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4.经济承受度(人员:7人,收入不足100万元,微型企事业单位)-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4〕。对公司裁量处罚金额为2.1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闫晓芳)裁量处罚金额为0.5万元,现我局对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闫晓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实施的“未按规定进行土壤状况调查”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的罚款。
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闫晓芳)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闫晓芳)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闫晓芳)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闫晓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盈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阳
电话:8180396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下段永胜居委会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邮政编码:6793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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