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2026〕1-03号(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

浏览量:2249   作者:  日期:2026/2/14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1-03

 

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MAETQ9TU5R

经营者:卓孝旺

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姐满寨子旁

你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5年空气质量线索核查工作部署,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参加202510月份第一轮次空气质量线索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你厂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显示2025981时、5时二氧化硫小时数据折算值超标。202510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厂DA002排气筒(脱硫塔废气排放口)开展执法监测,根据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10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NFY-DH2025102407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厂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1024日监测时段,你DA002排气筒(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监测值分别为:编号为DH20251024072-01的样品折算排放浓度为54.9mg/m3、编号为DH20251024072-02的样品折算排放浓度为68.2mg/m3、编号为DH20251024072-03的样品折算排放浓度为58.9mg/m3,折算平均排放浓度为60.67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规定的30mg/m3的排放限值

你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1024日、202512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时的生产及执法监测采样等情况。

2.证据名称: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证明内容: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经营者(卓孝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证明内容:经营者(卓孝旺)的身份证明。

4.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1024日;提供单位: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证明内容:经营者(卓孝旺)授权陈志、林华松全程配合现场执法、调查询问及签收、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5.证据名称:陈志、林华松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证明内容:陈志、林华松的身份证明。

6.证据名称: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103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NFY-DH2025102407号)(提取时间:20251030日;提供单位: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20251024日监测时段颗粒物折算平均排放浓度为60.67mg/m3

7.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关于盈江县凯杰合力烧结页岩砖厂年产1亿块隧道窑页岩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德环盈复〔202031号)(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证明内容: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外排废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的标准限值。

8.证据名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废气排放口允许排放的颗粒物标准浓度限值为30mg/m3

9.证据名称:监测结果告知书及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送到回证(提取时间20251030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于20251030日将监测结果告知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

10.证据名称: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DA002排气筒在线监测时均值日报表(20251031000000-20251031230000秒)(提取时间:202612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DA002排气筒20251031日排放的颗粒物已达标。

11.证据名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取时间2026116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2.证据名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析结果(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一般管控单元。

13.证据名称:关于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盈江县合立凯杰砖瓦厂(个体工商户)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26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1-03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2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1-03号)以及202626日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2.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14.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100%以上200%以下),裁量等级46.小时烟气流量(20万标立标以上),裁量等级5(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替代修复方式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四)分区管控裁量: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1〕,裁量处罚金额为10万元

因你厂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替代修复方式补偿受损生态环境,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厂减少19%的处罚现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81,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盈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成正

电话:0692-2117201

地址:芒市白象街150(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67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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