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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2026〕1-02号( 盈江县王勇空心砖制造场)

浏览量:2237   作者:  日期:2026/2/14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1-02

 

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MA6MJFG04G

经营者:王勇

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弄璋镇小辛街(农场六队)

你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102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人员对你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场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51029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NFY-DH2025102406)显示,二氧化硫3组样品编号及检测结果折算值分别为:DH20251024062-01206mg/m3DH20251024062-02210mg/m3DH20251024062-03272mg/m3,折算平均值为229.33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150mg/m3排放限值。

你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1024日、202512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现场检查时的生产及执法监测采样等情况。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证明内容: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为违法主体。

3.证据名称:经营者(王勇)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证明内容:经营者(王勇)的身份证明。

4.证据名称:环保负责人(思永俊)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证明内容:思永俊的身份证明。

5.证据名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关于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年产1.2亿块页岩砖免烧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德环盈复202037号)(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证明内容:环评批复要求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

6.证据名称:20251029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NFY-DH2025102406)(提取时间:20251029日;提供单位: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20251024日监测时段二氧化硫折算平均值为229.33mg/m3

7.证据名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提取时间:202617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废气排放口允许排放的二氧化硫标准浓度限值为150mg/m3

8.证据名称: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析结果(提取时间:202617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盈江县农业农村面源重点管控单元。

9.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查询结果(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提取时间:202512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盈江县弄璋镇王勇空心砖制造场已履行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你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26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1-01号)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2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1-01号)以及202626日的《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超标因子(二氧化硫1个),裁量等级12.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3.违法时间(5天以下)裁量等级14.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50%以上100%以下)裁量等级36.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3。(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该场及时对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调试,并加投脱硫石灰和片碱,20251115日委托云南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2025年第四季度的烟气比对监测,20251120日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比对监测结果在误差范围内),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替代修复方式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2。(四)分区管控裁量: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4〕,裁量处罚金额为10万元。

因你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替代修复方式补偿受损生态环境,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场减少19%的处罚,现我局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万壹仟元整(¥81,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盈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金寿

电话:0692-2121503

地址:芒市白象街150(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67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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