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环罚〔2026〕5-02号
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MA6NJM4C6W
经营者:刘仕锋
经营场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平原镇目瑙纵歌路延长线(曹木亮公路K1+500米)
你厂“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年10月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于2024年9月21日开始调试生产,截至检查当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
你厂实施的“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5日、2026年1月13日、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生产情况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完成情况。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证明内容:违法主体为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
3.证据名称: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经营者兼总经理(刘仕锋)、副总经理(胡仕庆)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证明内容: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经营者兼总经理刘仕锋、副总经理胡仕庆的身份证明。
4.证据名称: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排污许可证第1页至第2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证明内容: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排放的污染物类型及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间。
5.证据名称: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第28-29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证明内容: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废气处理工艺为“旋风除尘+水膜除尘+静电除尘”。
6.证据名称: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与德宏正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2份《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证明内容: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委托德宏正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环评编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7.证据名称: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2024年9月至2025年10月在线监测数据报表(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证明内容: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2024年9月至2025年10月的生产情况。
8.证据名称: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员工名册(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证明内容: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员工数量为11人。
9.证据名称: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1月14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证明内容: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委托胡仕庆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10.证据名称:《关于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行政处罚历史信息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
11.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析结果(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5-0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你厂于2026年2月10向我局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书》,2026年2月13日提交书面《撤销听证申请书》,明确表示自愿撤销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利。2026年2月10日向我局提交《盈江县郑元机制碳厂关于德环罚告〔2026〕5-02号的申辩意见》,提出:1.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配套建设了环保设施;2.全面落实整改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3.调试阶段程序滞后,非主观故意的正式生产违法;4.符合“首违不罚”法定要件及地方包容审慎监管情形。请求给予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经核实,你厂申辩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针对你厂提出的已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等情况,我局在对你厂作出处罚裁量时,已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进行了裁量;你厂本次提出的申辩理由,我局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定行政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2月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5-02号)及2026年2月6日《送达回证》;2026年2月9日《听证申请书》、2026年2月12日《撤销听证申请书》、2026年2月10日《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关于德环罚告〔2026〕5-02号的申辩意见》、2026年2月14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盈江县郑元机制炭厂申辩意见的答复》及2026年2月1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裁量等级1;2.排放污染物类型:(主要污染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属于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3;4.项目地点:(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外),裁量等级1;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行为违法,不适用);4.经济承受度(11人,收入不足300万元,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4〕。裁量处罚金额为20万元,现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厂“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盈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阳
电话:8180396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下段永胜居委会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邮政编码:679300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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