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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2026〕5-01号(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

浏览量:2275   作者:  日期:2026/2/13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德环罚〔20265-01

 

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PWFLR0A

法定代表人:陈书智

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拱腊村畜牧场内

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51025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炭化窑运行时,未按照项目环评报告要求将烟气引至废气处理设施(两级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现场可见烟气跑冒滴漏现象。

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51025日、202615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及《机制炭加工厂合作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16日;提供单位: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盈江县闽森竹木炭制品厂),证明内容: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盈江县闽森竹木炭制品厂双方的关系,确定违法主体为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

3.证据名称: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智)、盈江县闽森竹木炭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翁振海)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16日;提供单位:盈江县闽森竹木炭制品厂、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证据名称: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机制木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42页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16日;提供单位: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项目环评报告表提出炭化窑烟气的处理措施为进入燃烧炉燃烧后又进入旋风+水浴除尘器处理。

5.证据名称: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机制木炭建设项目在线监测数据(提取时间:202616日;提供单位: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机制木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

6.证据名称: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员工名册(提取时间:202616日;提供单位: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员工数量为12人。

7.证据名称:《关于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历史信息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617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次数为2次。

8.证据名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提取时间:202617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机制木炭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林产化学产品制造。

9.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析结果(提取时间:202617日;提供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证明内容:柴旺科技(盈江县)有限公司所在地管控单元属于一般管控单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炼焦、化工、铁合金、火电等工业企业以及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使用和维护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的规定。

我局于2026128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65-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128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20265-01号)及202612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各裁量指标分别为:一、个性裁量基准。1.违法事实:(已采取措施,但未规范使用和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漏),裁量等级12.建设地点:(项目位于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2025年全年基本都在正常生产),裁量等级5。二、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2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基准。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4.经济承受度(人员:12人,收入不足300万元,微型企事业单位)-2。四、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1裁量处罚金额为2万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实施的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德宏州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盈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阳

电话:8180396

地址:盈江县平原镇象城路下段永胜居委会旁(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邮政编码:67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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