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省、州助企纾困相关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州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疫情对我州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针对德宏州未参加年报市场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对未按期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主动补报年度报告并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的,免予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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