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州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5号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户口迁移难问题的建议》(第1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2025年州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会精神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州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州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德宏州公安局高度重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切实把办理委员提案作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公安交管工作的具体实践,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提案办理工作部署会,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有序推进提案办理工作,高标准完成提案办理。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全州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共办理分户业务3124份,办理迁移落户13626份(城镇11216份、农村2410份)。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关于分户问题。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八十九条:“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
乡村地区同一宅基地上进行厢房、层数、房间数分户的必要条件之一为该住址需具有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若成年人因结婚或其他原因在原住宅基地外的自建房居住生活而需要分户的,则需要新住址具备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群众可以到县自然资源局或乡(镇)职能部门出具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相关证明,可以申请办理分户。
所需材料中的分家(户)协议,由全家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员签字按手印,并有相关的一些证明人签字按手印。同时,社区民警到实际地点开展调查,如具备有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即可申请办理分户。
(二)关于户口迁移问题。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七十六条“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城镇地区居民婚迁至乡村地区,参照本条办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结婚迁移户口所需的不动产权证群众可以到乡镇职能部门出具不动产权证正在办理中的相关证明申请办理。对离婚需要将户口返回迁入原籍的,提供其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办理迁入手续。如果不能提供其父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不动产权证明材料,而离婚后已实际返回原籍生活居住的,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中的乡村地区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户可以登记不符合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条件,但暂时无登记地址落户人员的户口。同时,对离婚后有些无法将户口返回原籍的,同样参照上面条款,动员群众暂时先把户口移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等以后有条件再办理户口迁移。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多元化的分户制度、放宽房产证明。针对农村的特殊情况,应建立多元化的分户制度。对于兄弟二人以上的家庭,只要家庭成员在经济和生活上独立,就可以申请分户。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独立的经济来源、独立的居住场所、独立的生活费用等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农村地区分户政策,对于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受理单办理分户,并未强制要求提供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对于分户所需的层数、房间数并未加以限制。对于兄弟二人以上的家庭,同户成员中只要有家庭成员具有该地址下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分户成员年满18周岁,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的,公安机关按申请正常办理分户。
(二)关于对于农村居民,可以放宽房产证明的要求。可以允许他们在一定的时间内(例如两年),通过租住或者借用他人的房产来获得房产证明。在这个时间内,他们可以独立申报建房,从而获得自己的房产证明,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个问题。这样一定程度上能让农村的户口管理更加合理、有序和公正的建议。
我们的办理意见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已办理过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依照有关查询流程出具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未办理过不动产登记的,便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
综上,德宏州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户籍政策和规定,除易地扶贫搬迁迁移户口有特定程序和材料(各县市政府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名单、办理人的申请书及身份证、户口簿)外,针对分户、户口迁移业务,依照《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办理。
下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调研指导。适时深入基层派出所、人民群众身边开展调研,获取基层和群众急需解决的实质性线索,加强对全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的业务指导,推进各项户籍政策落实落细。二是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协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优化涉及户籍业务所需材料的办理程序,切实为群众提供便民服务。三是加强请示报告。对不能及时或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我们将梳理汇总问题后形成请示,向省公安厅有关业务科室报告,请上级给予指导性意见。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德宏州公安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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