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州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号建议的答复
龚景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德宏州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建议》(第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州电动自行车在册基本情况
诚如代表所言,电动自行车以其特有的优势,正大量运用于人们的生活中,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截至2024年4月,德宏州电动自行车总数为378272辆,其中:芒市132762辆、瑞丽市142962辆、梁河县9488辆、盈江县72897辆、陇川县20163辆。我州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当前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4月1日施行。《规定》共二十五条,分别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注册登记、上路行驶、报废、蓄电池的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相关部门职责也进行了明确。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有关产品销售市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该《规范》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规范》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电动自行车各类技术参数(整车主要技术参数、蓄电池主要技术参数、电动机主要技术参数、控制器主要技术参数)、安全要求(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规范》出台之前来,社会上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品类繁多,不仅给交管部门带来了管理上的难题,也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规范》实施以来,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得到规范化、统一化。新出厂的电动自行车各项技术参数、安全性能都必须符合《规范》规定的标准。不再有超标电动自行车。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以后,必须到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以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合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牌,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不需要取得驾驶证,年满16周岁即可骑行)。其余的属于电动摩托车,分别核发蓝牌和黄牌,纳入机动车管理(必须取得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方可驾驶)。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地方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也就是代表所提出的“制定《德宏州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结合当前的管理现状和我州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德宏州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时机还不成熟。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只有两类: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现行管理依据,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有《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上述法律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违法处罚等进行了规定。对于部分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内容(比如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报废等),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全国、全省范围的事项,并非我州特有的事项。就目前的管理情况看,暂时没有需要通过州政府制定规章来更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其二,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草案建议稿与上位法条文基本重复,或者上位法依据正在制定、修改的,不列入州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制定《德宏州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4年5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24年度立法工作进行了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列入预备会议审议项目,该法正在修订。也就是说,即便按程序提出立法项目,也没有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其三,就我省的情况看,截至目前,只有昆明市于2011年制定过《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因部分内容与《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不一致,于2019年被废止),其余州市均未制定出台过相关的政府规章。近年来,省级相关部门(省公安厅牵头)正在努力推动修改《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争取增加骑乘电动自行车要佩戴安全头盔等内容。但因为上位法没有相关规定,立法、司法部门普遍认为不能随意增加管理对象的义务,减损他们的权益,所以修正草案迟迟未能通过。
综上,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规章层面还是技术标准层面,都有了详尽的规定。
四、当前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2024年5月7日,公安部办公厅下发了《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为积极配合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决定,自即日起至2025年年底,在全国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同时,德宏州公安局按照《德宏州细化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制发了《全州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警示,强化路面管控,严查严处交通违法,全面提高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效能,规范通行秩序,降低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风险,涉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大幅下降,驾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头盔率明显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增强。确定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重点: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的、驾驶拼装和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醉酒驾驶、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从规范登记管理、推动源头监管、强化协同共治、强化协同共治、严格路面执法、强化宣传引导六个方面开展整治工作。
今年以来,全州公安交管部门组建领导干部带队的实体化流动执法队伍,与派出所联勤联动,采取静态与动态、网上与网下、常规与突击相结合方式,集中警力优势,针对电动自行车逆行、不按车道行驶、闯红灯、违法载人等突出交通违法开展重点整治,同时,加强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重点管控,加大高峰时段、夜间及重点区域的执法管理并充分利用道路视频监控设备,加强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非法驶入城市快速路等违法行为的科技管控。期间,全州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整治推动会议3次,开展联合整治3次,完善非机动车道标志标线5处,整改隐患7处,开展联合劝导14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34次。截至5月9日,全州共现场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1831起。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履职尽责,积极配合提升电动自行车管理各环节安全水平。一是强化协同共治。积极发动全州乡镇、街道、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机制,督促外卖、快递行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协同开展路面联合劝导和警示,鼓励和引导外卖、快递企业、运营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严重超速车辆并督促整改,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二是严格路面执法。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将持续派出执法小分队,与派出所联勤联动,采取静态与动态、网上与网下、常规与突击相结合方式,集中警力优势,针对电动自行车逆行、不按车道行驶、闯红灯、违法载人等突出交通违法开展重点整治,形成严管态势。加强快递、外卖电动自行车重点管控,加大高峰时段、夜间及重点区域的执法管理。充分利用道路视频监控设备,加强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的科技管控,按照规定依法进行处理。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交管12123APP”、公安交管新媒体、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微信群及时发送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公益短信、警示提示信息,提升宣传精准性、穿透性。协调联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宣传整治行动中形成的工作亮点、经验成效,并通过典型违法案例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大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教育和劝导,通过路口标语、LED屏、语音提示系统等持续开展宣传引导,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充分依托农村地区“一栏一标语”宣传阵地、“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讲活动以及应急广播系统,将电动车驾乘人员安全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面对面、点对点宣传。
最后,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感谢您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关注和建议。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责部门,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路面巡查管控、加大宣传教育,不断推进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力维护道路通行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德宏州公安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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