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德宏州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范围
德宏州公安局负责德宏州范围内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和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案件的侦查。有必要的,可以侦查芒市、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和梁河县公安局管辖的刑事案件;芒市、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和梁河县公安局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德宏州公安局管辖。
申请条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德宏州范围内有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情况的可通过来人或者电话等形式向德宏州公安局报案、控告、举报或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德宏公安局。
国家机关单位认为属于德宏州公安局管辖的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向德宏州公安移交。
对省厅指定管辖和各县(市)局请求管辖的案件,按照内部执法要求办理。
法定程序
德宏州公安局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德宏州公安局受案后,根据实际审查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二、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三、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五、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当事人享有权利义务
一、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权利义务:
(一)公安机关受案后,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送达《受案回执》。
(二)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四)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
监督救济途径
控告人对德宏州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公安局申请复议;德宏州公安局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德宏州公安局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公安厅申请复核;云南省公安厅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云南省公安厅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德宏州公安局应当执行。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德宏州公安局申请复议;德宏州公安局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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