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促进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现将德宏州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工作职责,经济犯罪举报途径、受案范围和程序、办案纪律、警务公开电话等公之于众,敬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
一、工作职责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是全州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州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州金融、财税、公司、市场预防经济犯罪工作;负责侦办辖区内影响大、危害大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外经济犯罪案件,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二、服务承诺
(一)严格履行人民警察职责,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
(二)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文明接警、礼貌待人,热情为群众提供服务,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处。
(四)依法受理、侦办管辖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不拖拉推诿。查办情况按要求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本机关管辖的,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及时通知举报、投诉的当事人。
(六)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不滥用强制措施。
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除外)所包含的全部犯罪和第二节走私罪中的走私假币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等犯罪。
四、行政案件管辖范围
(一)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五、受理方式
(一)举报:单位或群众来函、来电、来访,举报犯罪线索。
(二)报案:受害单位或受害群众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和相关书证材料。
(三)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六、工作程序
(一)对公民个人、单位来函、来电、来访的举报线索进行甄别、审查。
(二)涉嫌犯罪的,呈请局领导批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交由案件管辖的县(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侦查,重特大案件由支队下属大队侦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支队交办的案件,各大队不得推诿、扯皮,必须及时办理,办理情况按要求回复支队。
七、办案纪律
(一)三不准:一是不准对报案、办事、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态度;二是不准故意刁难、欺压、打骂群众;三是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甚至敲诈勒索钱物。
(二)四严禁:一是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二是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拘禁、滥用枪支警械;三是严禁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乱扣押;四是严禁插手经济纠纷,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动用案件暂扣物品。
八、举报人权利义务
(一)举报必须客观真实。尽可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犯罪事实的具体细节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利用举报诬陷他人。
(三)严禁恶意打骚扰电话,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对违反(二)、(三)款的,将依法予以惩处。
(五)对提供重要线索,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并为国家、集体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酌情予以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九、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十、报案指南
为了能清楚案件基本情况,准确打击经济犯罪,请报案时尽量提供如下资料:
(一)本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具体住址及联系电话。
(二)书面的报案材料。报案材料作为证据,属单位报案的,必须有报案人的签名和单位印章;属公民个人报案的,必须有本人签名。
(三)举报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相关材料是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的时间及写上“本件与原件相同”,并签字盖章(或捺印指纹)。
(四)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要有案件移交函、移交清单、调查报告书、证据材料等。
十一、执法公开电话
举报地址:德宏州公安局经侦支队(芒市大街32号)
举报电话: 0692-2128669、2193181、2193182
投诉电话: 0692-2193178
邮政编码: 678400
德宏州公安局经侦犯罪侦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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