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
规章:《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修订版)》(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本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调查制度,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收益及相关经济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第五条:农本调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本调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本调查工作。
责任事项
1.调查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按《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7〕1454号)和《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发改价格规〔2018〕1893号)要求组织开展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2.审核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农本调查制度,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加强对调查数据的分析应用,拓展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3.报送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对调查情况综合分析,并按规定期限报送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农本调查制度的。
2.伪造、篡改农本调查资料的。
3.要求农本调查对象或者其它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农本调查资料的。
4.未按照农本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5.违反规定公布农本调查资料的。
6.泄露农本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农本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农本调查对象省份资料的。
7.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农本调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价格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价格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价格秩序遭受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的说明。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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