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行政职权类】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浏览量:18940   作者:  日期:2019/12/4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在市场价格总水平或者某些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异常波动,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时,州、市、县人民政府在对部分价格采取干预措施前,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1.公告阶段责任: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商品种类、实施起止时间,以及价格干预措施的形式(调价备案、提价申报或最高限价等)等;

2.实施阶段责任:依法对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单位提请的调价备案、提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调价备案或者不予调价备案决定(不予调价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作出批准提价或不准提价的决定(不准提价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监管,监督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范围内的企业按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企业调价备案、提价申报请求不予受理,不说明理由的;

2.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同意企业调价备案或提价申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调价备案、提价申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企业调价备案或提价申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价格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价格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价格秩序遭受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的说明。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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