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规定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经营者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定价部门按照“8号令”规定履行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进行定价成本审核。
3.公布阶段责任:定价机关应当将经营者成本审核初步意见告知经营者;
4.送达阶段责任:定价部门应当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监审,定期监审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部门未开展成本监审的。
2.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