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拟调价单位提出定价申请。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决定是否受理,符合调价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说明情况,不予受理。
3.实施阶段责任: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行政管辖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的;
2.未按法定审批程序或者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制定的;
3.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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