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行政职权类】实施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浏览量:18640   作者:  日期:2019/12/4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第三条第二款: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符合调价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说明情况,不予受理)。

2.成本调查监审阶段责任:进行成本核算。

3.拟定调价方案阶段责任: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4.进入听证程序阶段责任: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5.修改完善拟调价方案阶段责任: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6.向政府提出申请阶段责任:上报州政府批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审批程序或者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制定的;

2.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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